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1)放开经济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放开。本省鼓励类产业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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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1.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投资或者参与道路、桥梁、航空、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消防、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或者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的经营权。

2、鼓励投资盐湖、电力、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中藏药、特色农畜产品、旅游等优势资源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

3.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农牧业产业化。

4.鼓励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的投资。

5.鼓励非国有经济全面参与服务业发展,推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发展。发展经纪机构和中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经纪、中介服务和电子信息服务。

6.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

7、鼓励设立各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二)放宽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实收资本达到10000元方可登记。公司章程中的认购金额可由股东向登记机关提交3年期承诺函分期注入。逾期未达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出资额验证公司注册资本。

2.非法人企业法人按实有资本登记。

(3)改革注册制。

1,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食品、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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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公众健康和重大利益的生产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工作流程;其他一般经营项目实行承诺登记制。企业可先申请登记,并就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登记机关可以先行登记,发放许可证。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凭许可证经营。

2.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放宽企业命名条件限制。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要求,所有冠省名申请都会被批准。对经营多种行业或注册资本较大且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不体现行业特点;工业发展这几个字。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新企业,允许冠集团名称。(4)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控制的项目,涉及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平衡、环境保护的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融资的项目和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制。对应当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没有投融资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政府部分出资或融资的项目,主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政府投资和融资的全部或大部分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予以审批。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区域发展规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律备案。对于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查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平衡、土地征收等内容。

3、国家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1)所得税优惠政策

1.位于我省且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前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建生产企业(国家明确限制的除外)、商业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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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行业新办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从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R&D费用比上年增长65,438+00%以上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护费、大修理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6.投资新办项目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经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延续相关优惠政策。

7、兼并和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8.新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批准投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暂时免征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企业。

获得税收。

投资开办民营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五年。在农村牧区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设立独立会计咨询行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行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信息产业、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1.新设立的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设在我省且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1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照优惠税率15%计算应纳所得税后,减半征收。(2)资源税。

新办企业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除外)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免征收资源税五年。

(3)耕地占用税。

国道、省道、县乡公路等省内各类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生产农畜产品,

自然环境

对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实际年度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五)农业税、牧业税。

投资农牧业产业化的企业,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新设立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设期土地使用税。

2.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兼并和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镇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交6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可先缴纳30%的应缴部分,其余部分5年内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租金,期满后五年内减半缴纳土地租金。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拨土地。

检查某人的工作

4、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依法继承。使用期届满后,原权利人享有优先权;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5.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6.公路建设占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发展基金,免征公路建设中收取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和育林基金。

(2)矿产资源开发的优惠政策。

1、凡在本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还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通过出售、作价投资、合作勘查或者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照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2、开采国家和省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批准的形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可减征或免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和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免缴探矿权使用费。

项目签约

程度可降低50%,第四至第七勘探年可降低25%。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本建设期和矿山生产第一年可免交,矿山生产第二年至第三年可减交50%,第四年至第七年可减交25%,闭矿当年可免交。

3、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以下优惠:

(1)开采回收除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 * *及伴生矿产的,免征* * *及伴生生产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

(2)采用先进技术开采本省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采用本省尚未采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 * *、伴生矿产和原生矿产的,免缴* * *、伴生矿产矿产资源补偿费;

(4)使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允许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摊销。

(1)勘探可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探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所支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第四,鼓励技术创新

(一)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资金可列入成本。

(2)专利、商标等各类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企业自行确定。

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各类知识产权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各类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资额达到或超过销售收入5%的,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应给予优先支持。

(四)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力度。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在5年内从职务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10%_20%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产业化做出贡献的人员。(1)政务公开。

1.行政机关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的政策、法规和作出与企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定前,应当征求企业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

2.凡涉及经济贸易和社会管理的规章政策,要在实施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法规、政策咨询和咨询点。企业可以免费向有关部门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3、政府投资或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公益事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等行政行为,都将向社会公开。

4、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应当予以公布。(二)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1.对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2.实行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多个行政机关的多项审批,凡是手续和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要即时办理。

3.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的,最终审批机关可以受理申请,并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最终审批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4、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办企业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将予以减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实行服务承诺制。

1,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承诺服务标准和时限。

2、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

3、企业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向企业说明相关情况。

(四)规范行政行为。

1,规范企业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进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市企业经济检查管理规定》制定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因案件调查需要进行检查外,对依法纳税、无违法行为记录、信用良好的企业,不安排例行检查;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安排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安排。

2.保护企业产权。

禁止行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产;禁止强制企业违法拆迁,否则拆迁企业不给补偿;禁止向企业摊派百万、乱收费、乱罚款,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者收受企业财物。

各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政府批准并公布,未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征收。收费单位应当持有《收费许可证》,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

企业有权拒绝“三乱”等一切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3.尊重企业经营权。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侵犯企业的自主权。除国家和省确定的定价目录外,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

4.鼓励公平竞争。行政机关不得限制竞争,禁止行政机关指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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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禁止限制放开经营项目。(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负责本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办法。落实责任制,配合职能部门落实本政策和措施的有关规定,如不落实本政策和措施,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政策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服务承诺。对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本政策措施,不兑现承诺,或设置障碍使本政策措施无法落实,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本政策和措施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政策和措施规定的行为。凡应追究领导和其他行政责任的,必须按照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撤职处分。

(四)各级监察机关设立电话、信箱或工作站,接受企业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有关优惠政策或履行本政策措施规定的相关要求的,企业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