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执行权的转让是否有效

只有当实体权利发生合法转移时,法律允许的实体权利的诉权才随着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诉讼权利可以放弃,一般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不能转让。

法律分析

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相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和第三人,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撤诉。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请求撤诉的行为。撤诉申请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后,在宣判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人民法院撤回诉讼。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未申请撤诉,但其在诉讼中的某种行为已表明不愿意继续民事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不开庭审理的行为。无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照撤诉处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诉权与诉权:诉讼与诉权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诉权是诉讼的法律制度,它决定了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因为只有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才能进行具体诉讼,没有上诉权的人不是合格的当事人。如果他们不能进行诉讼,就没有诉讼权利。即使在诉讼开始后,因无诉权而被更换的当事人行使了部分诉讼权利,但其诉讼行为无效,其诉讼权利被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 *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依法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货币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该款债权不可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