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和受案范围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起诉状(诉状)。起诉状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被告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并写明控告的依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缺陷、越权、滥用职权等。).那么就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已经明确划分为:
1.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发明专利权由海关确认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应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案件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决定了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司法监督范围,受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范围,以及行政终审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受案范围的总体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正面列举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一)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自主经营权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和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拒绝答复的;(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拒绝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决定;(四)行政机关依法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