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是怎样的?

如何收集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作者:无名文章来源:无名更新时间:2006年4月-10

第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获取充分有效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作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他们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对其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维护其民事权利,因此他们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占据核心地位,对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着作用。权利人收集侵权证据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是整个侵权诉讼中的核心环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无法证明的时候,就要承担证明不了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范围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相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证据(权利证据)、表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以及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据。

1.权利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1)当事人是权利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所以是合法的原告或者投诉人;(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并有效,可以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此类证据的目的是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什么样的商标以及是否是驰名商标,从而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 .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出具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 .驰名商标证书。

就专利权而言,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专利的权属、权利状况、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 .专利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权已经过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程序,专利文件已经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最好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证明实用新型是可专利的。b .最近一次年费的收据。c .专利权人和专利权人作为* * *,与原告共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许可合同。

2.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侵权证据应当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比如被告的宣传资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

被告商标侵权的证据。提交这些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形式和侵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视听资料等。当原告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和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提交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a .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侵权的直接证据。b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控侵权的产品,可以提供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等间接证据,然后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侵权的直接证据。c .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用户明知是侵权产品仍销售和使用该产品的证据。d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对比表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关于损害的证据

在侵权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时,应当提交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在几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止一种,可以采用几种计算方法,因此原告应当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相应提交相应的证据。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金额有三种计算方式。(1)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额或者侵权商品销售的产品、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或者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交证据的目的是根据侵权事实和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规定的侵权法律责任原则,说明原告对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考虑的主要因素,以使法院重视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而减少的总销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收入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权利人销售减少总数的,可以将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收入的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参照专利许可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参考专利许可费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4.关于侵权人的证据。

侵权人的确切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人员数量、经营范围等都是权利人必须知道的事情。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方案,确定管辖机关。

第三,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最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并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权利人自行取证会有一定难度,准确把握取证方向和范围非常困难。律师专门从事法律工作,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能够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为当事人做出恰当的选择。总的来说,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方便得多,取证范围也更加广泛和准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对律师区别对待,提供更多便利。

2.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处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公证处的证据保全与法院依职权的证据保全具有同等效力。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处收集和保存证据,这是做好诉讼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立了法律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6月5438+10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5438+0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其中之一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存在于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解除此类保全措施,或者销毁或者返还相关证据,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往往会提出取证申请。获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一是保存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本,以确定赔偿金额;第三,收集被控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程序事项,法院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在法院依职权主动取证的范围缩小后,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申请证据调查,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证据。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机制,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和判决。只有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院的取证范围,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第二,这个申请一定要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容易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或者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记录,对容易取得的账册和商标进行查封和提取,而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为侵权人的阻挠或隐瞒而极难取得。

5.向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有专章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合同、账册及其他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取测量、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四、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应该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收集或者提供主体违法。②取证程序违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③内容违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未经证实的事实材料,是非法证据,因为查明案件事实没有意义。

2.注意证据之间的相关性和一致性。

首先,各种证据之间应该存在某种客观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其次,当事人应当收集与证明对象相符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相互矛盾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可。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联系,排除无关证据,保证证据的针对性。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收集证据,都必须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证明。切勿篡改或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