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给予制造和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强制许可外,实施强制许可应当以供应国内市场为主要目的。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专有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缴纳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