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商标法要点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在实际审理前公告。

在澳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先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其他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且异议程序结束的,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

这与中国大陆的申请制度相反。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审后公告”制度。注册申请提交后,首先由审查员进行审查。经实质审查,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将安排公告,由第三方提出异议。

二、不超过6个月的商标使用可以主张优先权。

澳门的商标保护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商标申请的主体是受保护的,只有少数例外。一个例外是该商标在申请前已经使用,使用时间不足6个月。

在澳门,未注册商标使用未满6个月的,使用人可以在申请商标时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日期从第一次使用的日期开始计算。但如果注册商标超过6个月未申请注册,一旦被第三方擅自使用或申请注册,维权难度就会加大。

这一规定有利于申请人进行市场测试,从而更合理地指定商标保护策略,以更低的成本选择更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

三、商标续展可以重新计算非使用期。

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可以申请注销,这已经成为业内常识。上述“三年”的计算起点可以是注册日期,也可以是最后一次使用日期。然而,最近澳门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判决,改变了这一惯例。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商标续展后,连续不使用的三年期限重新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未使用的商标不会被撤销。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未使用的商标可以“再使用”,以便善意的经济实体可以使用和注册这种商标。这种做法虽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和国际标准,但实际上已经在知识产权局和法院逐步推行。

今后,对于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后3年是安全期,从第4年开始有被他人撤销的风险,但续展3年后会再次进入安全期。

4.注册商标可以用于类似的公司名称。

根据澳门商法规定,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近似,且公司经营范围与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近似的公司名称不予核准。在实践中,澳门法院将这一规定延伸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