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有哪些?
1.审查程序的开始
启动复审程序的时间:启动复审程序有一定的期限,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内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出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审查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并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文件一起发送给作出驳回预审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预审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预审。原审查部门在预审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预审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查。
3.复审的决定。
合议庭经过审查,作出了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驳回决定作出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4.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