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什么行业灰色(非黑色)收入最吃香?
“灰色收入”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却是一个需要时不时关注的话题。“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合理存在空间”。但同时也要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出一些社会问题和制度性痼疾。与这些收入一起隐形的,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平等和不健康的社会风气。
如今,反映社会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与日俱增。在中央三令五申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的今天,关注中国人的“灰色收入”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你对灰色收入了解多少?
公务员的“灰色收入”有很多种。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具备在临时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并获得各种报酬的条件;以各种借口在单位搞各种福利、补贴;在非公务活动中,一些人频繁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请客、喝酒、跳楼、钓鱼、洗漱,名目繁多。有的是* * *,有的是明显的部门、行业或岗位特征。
当前,“灰色收入”现象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的一般特征,有三大倾向:一是寻求“公款”的对象。“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公款,主要渠道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求“集体化”。单位以各种借口乱发奖金、补贴,一般都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第三是对现有氛围的“辩解”。一些公务员用各种理由和借口,让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一些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积累不义之财,成为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很大。
灰色收入数额巨大,无法得到这部分收入的真实统计数据。例如,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每年流失国有土地收入近百亿元,明显转化为灰色收入。再比如,一位奥地利经济学家认为,世界正规经济GDP是39万亿美元,非正规地下经济GDP是9万亿美元,4比1。发达国家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之比为6.5比1,发展中国家为3比1。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黑色经济收入和垄断行业租金的总量约为...1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5%。从这里可以肯定,中国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作为佐证,《瞭望新闻周刊》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我国欠发达地区的一些县市,个别领导年收入不黑,仅灰色收入就可达65438+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20万元。
灰色收入扩大了中国的个人工资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是强大贪官的“专利”。江西有一个贪官,名叫郑。为了敛财,不管他老家怎么盖房子,孩子过生日,结婚,上大学,他都要通知下属单位。谁不明白?谁敢不“吊唁”?为女儿过生日,一天内送出的生日礼物达65438+万元。从近年来被查处的贪官的情况来看,灰色收入的财产数额远大于其被认定的贪污受贿数额。湖南省岳阳市原市长欧阳松,家庭财产价值389万余元,其“灰色收入”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85.6%。
不久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历时数年跟踪完成的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成为国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这份报告显示,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全球最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调查报告作者李实对“世界最高”进行了解释:如果只算货币收入,不算实物,中国可能不是最高的,津巴布韦高于中国。调查的结论是,中国是“世界上最高的”,因为调查中考虑了非货币因素。
灰色收入钻了法律的空子。
“灰色收入”现象不是偶然的,它与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的体制机制有关。尤其是一些行业和领域,收入差距非常大。由于整体工资收入较低,一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创收。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有多种形式,少数官员贪污受贿就是其中之一。现行刑法对有灰色收入的“不明财产”最高判五年。刑法虽然界定了财产来源不明的内容,但并没有界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得很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贪官正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和惩戒。
比如浙江绍兴的一个贪官,受贿20万被判刑,没收财产5万,但他的灰色收入达到60万。海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陆,受贿18000元被判10年,拥有人民币357万余元、美元9万余元、港币48万余元仅判4年。陆不能说明其百万财产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受贿人民币654.38元+0.8万元。四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不足以让人民愤怒。
虽然法律上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了质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慨,甚至司法人员也感到不解。新加坡《反腐败法》规定,当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时,将全部视为腐败所得。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灰”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追查。前沈阳市市长穆早在1998邀请一群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就曝光了他的“衣柜腐败”。当记者们在公开场合谈论穆的演讲时,一位香港记者紧紧盯着穆市长的“衣柜”:衬衫、领带、西装、皮鞋……全都是名牌。穆隋欣这身“行头”粗略计算,至少要几万港币。
现在有的领导干部讲究排场,穿高档衣服,生活奢侈,花钱如流水,摆架子。对于这样的“官员”,只要算一算他们的收入和支出,“内幕”和“猫腻”的严重问题就不言而喻了。由此可见,官员的利润,尤其是暴利几乎都是非法的,而他们实现暴利的必要前提或者说唯一途径就是不可避免的腐败。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正当、合理、合法的“发财”渠道和“巨额”来源。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引起了“一阵子”的轰动,变成了先紧后松,适得其反,甚至事与愿违。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了制止灰色收入等腐败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一些“有罪推定”的方法。比如超出本人收入太多的财产,要由本人证明,说明来源。如果不能举证,则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没收。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只有合法和不合法,没有“灰色”和“黄色”!当其支出超过其合法收入时,监督机关必须进行真正的干预。应当允许涉嫌受贿的官员拿出证据证明其收入是“合法的”,而不能让监察机关找到证据证明其收入是“非法的”。
此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强有效治理。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采取一些措施根除灰色收入。比如,加强公共财政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用法律武器打击非法“灰色收入”,公安、检察机关相继开展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彻底铲除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湖南省重拳出击: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罪论处。金额不足1000元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金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纪律处分;凡金额超过2000元的,先辞退,再给予纪律处分。此外,还规定了几条“高压线”: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在非公务活动中接受非亲友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借节日、喜庆之名赠送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发放的奖金和贵重物品;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包括在临时机构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管领导干部知不知道,都要追究自己的责任。
在这方面,深圳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们将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反贪公积金将由政府统一组织,从平时公务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建立反贪公积金。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没有任何违规行为,退休时将有望按照不同级别获得1万~ 200万元的ICAC公积金。如在岗位上有违纪行为,将酌情扣发ICAC公积金,直至全额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