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构成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有哪些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都不构成侵权:

(1)初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或者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也被称为“穷竭原则”,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2)善意侵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的行为范围仅限于“使用”和“出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或者进口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

(三)在先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其制造和使用做好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的领海、领空,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对等原则,不构成对其装置、设备专利权的侵犯。

(5)非盈利性实施:将相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不构成专利侵权。其本质是这种实施行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会侵害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

二、什么情况不算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专利权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

(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使用、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