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院和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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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系统

英国司法组织沿袭历史传统,体系复杂。法院大多不是由固定的法官组成,而是有一定级别的法官来法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在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之前,各地有郡法院和数百个法庭,根据当地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还设立了自己的法庭,根据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庭(Curia Regis),并派遣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审判。此后,又相继建立了Chancery法院、Star Court(国王持有的特别刑事法院,因法院建筑呈星形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海事法院等,没有统一的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大的改革,但陆续进行了一些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调整;英国经过65438年至0875年的司法改革,虽然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制度,但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上仍有不少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也相当复杂。

英国的法官,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是任命而非选举产生的。法官分七类,从初级到高级,分别是:①治安官(治安法官)是业余法官;(2)受薪治安法官(领薪治安法官);(3)记录法官,即兼任律师的法官;4名巡回法官;(5)高等法院法官;6.上诉法官;⑦常任上诉委员是一名同时也是上议院议员的法官。中国最高级的四个司法官员是: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员和家庭主席。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分为三级: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基层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离。包括:

郡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开庭主要由巡回法官主持,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团制度)。如果你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满,你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诉。

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听证会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治安法官举行。个别案件可以单独审理。受薪治安法官有权单独审判。其职权主要是进行即决审判和审前起诉。简易审判是按照简易程序审判简易犯罪或其他可起诉的犯罪。简易罪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违警罪,可诉罪相当于刑事犯罪。起诉预审是对可公诉犯罪的指控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可以向刑事法院正式起诉。一些治安法院还处理一些轻微的民事案件,如婚姻、收养或抚养纠纷。治安法院还设立了一个少年法庭,处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有关照顾少年的纠纷。如果你对治安法庭的判决不满,你可以向刑事法庭提出上诉;如果纯粹是法律问题,可以通过报请批准的方式上诉到高院进行法律审判(见上诉审判程序)。

死因裁判庭专门对死因不明、涉嫌暴力杀人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完成初步调查和审前任务;但它只有将案件直接移交刑事法院正式起诉的权利,而没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统称。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的审判级别。

刑事法院(翻译为皇家法院)受理对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也是可起诉罪行的初审法院。这是一个国家法院,可以管辖该国的任何刑事案件。成立于1972,其前身是巡回法庭和季度法庭。在伦敦,据说中央刑事法庭根据在地方一级的居住级别分为三级,根据法律它管辖四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包括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和不属于管辖范围且没有参加过预审的治安法官。刑事法庭必须召集陪审团来审理案件。如果你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满意,你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成立于1873,由衡平法院等多个法院合并而成。下设三个法庭:①王座法庭,主要任务是审理第一审重大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受理以检举方式向法院申诉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还负责签发人身保护令和各种特权令,并进行审判监督。(2)法院,负责审理与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有关的民事纠纷。(3)家事法庭,主要审理与家庭、监护、婚姻等上诉有关的重大纠纷。高等法院的每个分庭由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和一名记录法官审理。如果你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满,你可以向上议院上诉。

上诉法院成立于1966,由原刑事上诉法院和专门审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有两个上诉法院,即民事上诉法院和刑事上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受理对郡法院判决的上诉;刑事上诉法院审理对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中国上诉法院由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四名最高司法官员审理。如果你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满,你可以再次向上议院上诉。

上议院是最高司法级别。只审理涉及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其司法权由永久上诉成员行使。不看案卷,只听双方律师陈述,裁决以上院决议的形式作出。

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是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专门法院。负责审理军人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前者拥有专属管辖权,后者拥有与普通法院的双重管辖权。其最高司法级别也是上议院。

行政法院具有专门法院的性质,但由于它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只管辖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机关,所以也称为准法院。行政法院有很多种,如土地法院、地租法院、交通法院、医疗上诉法院、工伤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

以上是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法院系统。苏格兰也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但其最高司法级别仍是英国上议院。

德国法院系统

有六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金融法院,它们都是系统的。除了宪法法院,其他五个法院的联邦法院组成了一个联合委员会,以协调它们的工作。宪法法院(包括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的权力和组成由《基本法》规定,其地位高于其他法院。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专门法院分为四级,即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级法院和地方法院。劳动法院分为三级,负责审理劳动争议、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争议、关于工人参与决策权的争议、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争议以及关于工人参与决策权的争议。行政法院分三级,负责审理除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所有行政诉讼,被告为国家行政机关。社会法院分为三级,负责审理所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纠纷。金融法庭分为两级,负责审理金融和税收纠纷。

法国法院系统

它分为两大体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有属于民事法院的一审法院和一审法庭,有属于刑事法院的警察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此外,还有上诉法院(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国家安全法院(负责审理和平时期的颠覆活动案件和司法部长指定的政治犯罪案件)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审判级别,但只重新审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不作出新的判决)。行政法院有两项任务:(1)向行政部门解释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提供建议,起草草案,是行政职能;(2)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投诉是司法职能。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在各省设立的行政法院。争议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还有一个独立于上述两个系统的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犯下的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任期间犯下的刑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美国法院系统

它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名称不同,审级不同,管辖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和刑事,不采用陪审团制度(部分基层法院除外)。检察官由司法部领导,隶属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用于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的公海或中国境内通航水域的案件,不同州与不同州公民之间的纠纷,州政府对其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制度的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审判级别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具有约束力,享有特别司法审查权)和专门法院。州制法院的名称各州不一样,一般分为三级,还有各种小法院不归入审级。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判级别)。

美国的法院系统。

http://www.court.gov/

美国是一个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贯彻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系统和地方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一下。司法组织法院很复杂,分为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它们适用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区。此外,国民议会根据需要通过相关法令设立了特别法院,如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实行不可替代的制度,全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争议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的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无异。联邦总检察长是司法部长,是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检察官由司法部领导,隶属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有些诉讼,尤其是侵权诉讼,是由陪审团裁决,由法官决定的。刑事诉讼的特点是:联邦和部分州保留重罪起诉的大陪审团审查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纳;审判前广泛使用“辩诉交易”;在辩护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律师,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质,进行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只扮演“被动仲裁者”的角色。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一项联邦原则正式确立,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 Marshall)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禁止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并明确宣布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权威,并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政治手段,以后被许多国家所效仿。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行使,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其方式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不仅包括国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同,管辖复杂。法院通常兼有民事和刑事两种职能。除部分基层法院外,不采用陪审团制度。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隶属于各级法院。

联邦体系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涉及公海或中国境内通航水域进行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的案件,不同州公民之间的纠纷以及州政府对其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系统中的法院包括:

联邦地区法院

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位于各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它们只审理联邦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而位于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区法院也负责联邦和地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一般是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召集陪审团;联邦上诉法院设在全国11司法巡回区,受理对巡回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以及对联邦体系内专门法院判决和部分拥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判决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三名法官审理。

美国最高法院

它是国家的最高司法级别,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九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州的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利。

专门法院联邦系统也有各种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要求政府赔偿损失法院,以及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还有海关法院和税务法院。此外,一些联邦行政机构拥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管辖范围内的纠纷。这些行政机构包括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员和州劳动关系局等。

州制中法院的名称因州而异,一般分为三级,也有各种小法院不列为审级。

基层法院

一般来说,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是州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大多数州规定必须召集陪审团进行审判。一些州在基层法院下设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基层法院也有各种专门法庭或其他专门法庭,不作为审级;如果对他的判决不服,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以后还可以上诉。这种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遗嘱检验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州上诉法院

大多数州都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判级别是州最高法院,有些州被称为最高审判法院和处理非法行为的法院。在一些州,有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一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分为家事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上诉一级是上述法院的上诉庭,没有其他法院。最高审判级别被称为州上诉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判级别和最高司法机关。1790是根据美国宪法成立的,位于华盛顿特区..起初由L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根据国民议会的法律规定,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未经国会弹劾不得罢免。但年满70周岁、工作满10年或工作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拥有一审权力。有权审查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有权发布“审判令”,审理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也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从65438年6月的第1个星期一持续到次年的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简单多数票为准,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各方意见。1882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汇编的报告开始出版,其中的案例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