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原因;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拍摄、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抄袭、剽窃;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发表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