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为准,包括正视图、俯视图和侧视图。其中,前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设计之美。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应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体现外观设计美感的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上可以看到的美学外观,后者是符合可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通常以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为标准,同时参照《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中的商品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则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它们在功能和用途上不相同,我们就可以断定它们既不是相同的商品,也不是类似的商品,然后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断步骤,断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第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观察专利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做出整体判断。经过比较,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完全相同,则认为前者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主要部分基本相同,整体相似,根据等同原则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3)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视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