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如下:

1,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第九条有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众利益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的;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紧急措施的;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