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1修订)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种类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工作计划,组织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国环境统计,收集、管理和公布全国环境统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统计工作。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为本部门统计机构和管辖系统配备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统计信息需求。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的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环境管理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和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下达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除或者修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奖惩制度。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环境统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司(厅、局)负责本司(厅、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施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核实环境统计数据,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发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计划,报送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查,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资料,并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的相关职能机构,抄报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提出建议。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测量和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会计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