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与技术市场有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鼓励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术交易和技术信息交易;鼓励境外、国外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技术市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对发展技术市场和技术交易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技术市场的规范第七条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技术交易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技术交易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会、展销会、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技术交易会、常设技术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方式进行。第十条技术交易的让与人必须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持有人,并保证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介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费用。第十一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

(二)假冒或者冒充专利技术的;

(三)提供虚假的技术资料、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的;

(六)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提倡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订立技术合同。第三章技术市场服务第十三条鼓励设立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场地、技术信息、技术演示、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第十四条设立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交易服务范围;

(三)有与服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第十六条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应当在经纪活动中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真实、及时地向当事人提供签约机会和交易信息,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知识产权,并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第十七条技术市场各类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和执业技能培训等自律管理,为技术交易提供信用服务,定期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用信息。第十八条鼓励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增资扩股、涉及技术的并购等活动,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资本的结合。第四章技术市场的发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支持、引导和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第二十条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列入公用事业支出。第二十一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向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其技术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合格的技术合同颁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技术合同的认定不得收费。

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认定证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其技术交易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禁止使用无效或者虚假的技术合同,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