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什么?

一、常见法律文件类型、生效时间和执行法院管辖权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只是参照了这一部分的规定。实践中,关于民事调解的执行管辖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还是第2款,存在一些争议。大多参照第一款关于民事判决执行管辖的规定,由一审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管辖。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湖北省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一案和河南省高院反映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安陆市政(2002)262号时遭到暴力抗拒的批复,专门对此类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作出了答复。《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和《执行工作条例》第10条都明确了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其他执行管辖

国内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由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部委、省政府和海关的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三。财产位置的标识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股权发行公司的住所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关于被执行财产为股权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取得管辖权的批复》2010执监字第102号。16,明确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仅存储股权凭证,股权凭证所在地不能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密切相关,发行公司的住所地应认定为该类财产的所在地。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执行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的,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返还国家集体。

《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关于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3、10、11、12、13、14、15、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