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调整技术出资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及其科技成果入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所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人)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技术出资人取得股东身份,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移给公司享有。第四条技术投资者可以以下列技术成果的产权作价入股:

(一)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成果。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相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相关权利的使用许可。第五条已申请专利但未获授权的技术成果,适用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技术成果入股后申请专利被授权的,技术出资人必须自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第六条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法律保护期不少于三年。第七条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是具体的、完整的现有技术成果,能够在短时间内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未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密不可分的技术能力和经验,不得作为技术成果投资的标的。第二章技术成果的作价第八条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作价。第九条技术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出资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各出资人可以约定选择以下方式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定价:

(一)协商定价;

(2)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第十条技术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或者作价。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应当得到全体投资者的一致认可,方可作为技术成果的价值。第十二条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评估价值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技术成果的工作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限额的,投资者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使其达到比例限额。

投资者不增加注册资本的,只能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确定技术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其他股东可以对技术成果价值超过实际股份的部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三章章程第十四条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公司章程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技术成果的投资目标;

(二)技术成果的价格及其计算方法;

(三)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四)技术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五)验收期限和验收标准;

(六)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出资的,对技术出资人在公司存续期间能否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的限制;

(七)后续完善技术成果共享。第十五条公司章程规定的“技术成果出资的标的”包括作为出资的专利权的名称、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日期、专利号和有效期限,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名称、软件登记号和首次发表日期,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产业化程度。第十六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是指为使技术成果能顺利地被公司转让、消化、掌握和实施,技术出资人应完成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提供样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一切必要的工作。第十七条验收标准应只涉及技术成果的技术含量及其传授和实施过程,一般应包括技术投资者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内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技术出资人也可以为实施该技术成果提供专用设备、专用原材料等特殊生产条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技术出资者对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或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不能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