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1.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组织培训专利工作者;
2.起草电力工业部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
3.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的专利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部系统专利工作网络和站,管理下属专利局;
4.管理部系统许可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5 .对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提出意见;
6.专利纠纷的调解部门制度;
7.完成中国专利局要求的相关业务工作。第三条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专利管理工作:
1.组织本部门或单位的专利宣传;
2.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3.组织协调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专利工作;
4.组织协调本部门或单位许可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5.协助上级科技管理机构调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纠纷;
6.完成上级科技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专利任务。第四条OFTA科技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电力局、中央直属高校、科研机构、水利水电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武警水电指挥部和部归口管理单位每年1月向部科技司报送上一年度专利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专利工作计划,详细登记本部门或单位上一年度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格式见表6544)。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不同地区设立电力专利工作网络和工作站,作为各地区电力系统的专利咨询服务和专利信息交流中心。相应所属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各网、站的业务,同时接受教育部科技司的指导。第六条部设立若干专利事务所,主要职责是为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办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咨询服务和专利文献服务,并向社会承办专利服务。第七条专利事务所应当于每年1月向部科技司报送上一年度专利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专利工作计划。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属于部系统或者其发明内容可以直接服务于电力系统的,专利局应当将申请文件中的“请求”复印件送本报科技部门备案。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支持员工的发明创造,及时组织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个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九条。专利申请可以由部专利局或者申请人委托的地方专利局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审查后,申请保密专利。第十一条在中国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然后报部科技司审查,由申请人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二条单位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部科技司批准。在中国的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批准,并报部科技司备案。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实施有困难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经协商,本人所在单位有条件协助实施的。单位协助个人实施专利,单位可以从获得的经济利益中提取一定的费用。第十四条各OFTA、各省(自治区)直属电力局、中央直属高校、科研机构、水利院、电科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部归口管理单位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本部门或单位与被许可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报科技司备案。第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