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谁能拥有?
如果研究开发者获得专利,客户可以免费利用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可以优先申请专利。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其专有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通则》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但受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不明确的,以货币支付的,在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分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有权使用和转让同样的技术方案。但是,受托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