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课是教师科技进步奖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快我国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用于鼓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中国公民和组织,授予同一项目的公民和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包括以下奖项: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自然科学奖;
(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三)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
(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快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其推荐、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设一等奖和二等奖,特别优秀的成果可设特别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青年科学奖不分级。高等学校科研(科技)优秀成果奖每年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20-30名委员组成,由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每次人数不少于1/3。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项目,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为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意见和建议。奖励委员会的审批结果应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是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相关学科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年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对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低于1/3,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名推荐特等奖候选人,处理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申报和提名推荐条件
第八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未被前人发现或澄清。指该自然科学发现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述,其主要著作在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在科学理论和理论上有独创性,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的认可。指主要著作已经出版或发表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自然科学发现代表作的作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和研究计划;
(二)发现和阐明重要的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建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收集和综合分析重要的基础资料;
(三)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主持或参与制定和实施研究计划或方案,并提供技术、资金或设备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获胜的机组必须是主完成装订部所在的机组。
第十条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作品,中国学者应当是主要作者,且没有知识产权归属争议,并有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技术发明奖(含专利)(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公开的。是指该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主要技术内容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和各种公开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公开使用。
(二)先进性和创造性。与现有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该技术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均优于同类技术。
(三)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者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的成熟发明,已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与个人和社会安全直接相关的技术发明,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前不得推荐。
技术发明奖(专利)应为具有授权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科研成果;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发明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且是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创作者;
(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发明的主要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对完成该项发明或者实施该项发明的技术起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专利奖)应主要由该专利的发明人和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完成;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普及和科普)(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的完成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者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出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形成了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装备和改造传统产业,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经过两年多的实施应用,所开发的成果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明显。成果转化程度高,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强,提高了产业的技术水平、竞争力和制度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产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推广类)成果应具备: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应用覆盖面。
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科普类)应具有以下成果: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方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完成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知名度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五)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生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对成果的完成起重要作用。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并取得一些有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岁。候选人应具有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品德,投身于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三章建议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和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中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直接向奖励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3)3名以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名向奖励组织管理部门推荐熟悉专业的1项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个单位推荐,但第一个单位应当是高等院校。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成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当年的一等奖拟授予项目中的优秀成果进行提名并推荐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青年科学奖应当提名和推荐。候选人必须由提名人书面推荐。被提名者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辖的相关学会;
(2)相关大学校长;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奖的获得者;
(四)在高校工作的两院院士(三人以上联名)。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认为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说明理由。每项建议中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为高等学校科研(科技)优秀成果:
(一)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签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且直接关系个人和社会保障、公共利益的项目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申报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的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二十八条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间隔一年推荐。
第二十九条推荐高校科研(科技)优秀成果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是:
(一)在科学上有所突破,并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可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授予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的科学价值,在国际学术领域具有领先作用,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一条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是:
(一)是在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具有独特的技术思想和重大技术创新。其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其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三)原始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技术发明奖(专利)的评审标准是:
(一)发明专利:具有较强原创性的发明,其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和创新中发挥突出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授予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2)实用新型专利类:技术方案独特新颖,有重大技术创新,能够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专利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授予一等奖;该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能够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专利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从技术发展、社会福利、国家安全三个方面评定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2)社会公益性: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重要创新且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一等奖;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广泛的行业中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授予二等奖。
(3)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四)对于技术创新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对行业科技进步推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评审标准为: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效,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效,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明显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评审标准为: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科学描述,通俗易懂,受到公众广泛欢迎,对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有重要作用的作品,可以授予一等奖;在表达科技知识的视角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能够准确描述科学,内容通俗易懂,为大众所喜闻乐见。对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有较大作用者,可授予二等奖。
第三十六条青年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致力于科学前沿,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基础学术研究的能力;科学研究取得原创性成果,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取得实效;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良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第三十七条坚持将科学技术贡献作为评价科技成果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科学道德普及方面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教书育人或者科普工作中也有贡献的科研人员的成果。
第五章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八条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审的主要内容是推荐获奖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信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考生和考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a)派遣同行专家进行信息通报审查。
(二)在交流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优秀科研(科技)成果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奖励种类、等级、人员和单位的建议。
(三)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的评审,须经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2/3以上委员通过;提名和推荐的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二等奖项目须经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1/2以上委员的多数票通过。
(四)对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五)召开高等学校(科技)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会议,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为使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参与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推荐前,推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推荐项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奖励委员会批准的候选项目及候选人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形式进行评审。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和获奖者由教育部颁发证书。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但有弄虚作假、抄袭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有异议,推荐信填写不实,主要完成人及候选人学风、道德存在重大问题的,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属于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价等级的意见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推荐前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推荐材料应附推荐项目公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项目验收后出现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推荐单位或专家进行处理。异议涉及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拖延。有关单位或推荐专家收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材料进行核实,并如期作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复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办审核。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查核实报告的,视为弃权。
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估组织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参与异议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精神,遵守法律,客观公正,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章处罚
第四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优秀科研(科技)成果的,由评价组织管理部门向教育部报告,由教育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
第五十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向教育部报告,教育部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十一条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