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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另一种解释弱化了行为目的的恶意,将“奔忙”理解为在路边偷东西、捡东西。刘保南引用了《论语正义》中的《淮南子注》,这是对“热闹”的解释,朱也持这种解释。作为当代维护“隐姓埋名”正当性的学者代表,郭其庸也支持盗窃罪的解释。或许在学者看来,行为目的恶意的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藏亲戚”这一想法的最终评价。
(二)直:关于演员基础的三种理解。
在《论语》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中,涉及到两种直。前者受到叶公的赞扬,而后者则痛斥其父的“直弓”的正直。后者是孔子心目中“直”的“直”。以前对“直”的理解比较简单,其含义基本上是对行为事实的描述,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个人的姓名代码,或者称之为直爽的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后者“直”的理解,即孔子心目中真正“直”的含义。总结古今学者的讨论,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解释:
1.情绪理论。在古代,这种解释的代表人物是朱。按照他的理学,他把父子之爱和正义联系起来,认为只要是出于对父亲的真情,孩子的行为就不会不合理。“因此,它不是直的,而是直在其中的。”现当代学者中,也有不少支持情志学说的人,代表人物有冯友兰、李泽厚等。冯友兰把“直”理解为人的真实情感(内在)和外在行为(外在)的内外统一和一致。在“父亲迁怒于羊”事件中,儿子不希望父亲因为“迁怒于羊”的曝光而受到羞辱,这种羞辱来自于人的真情流露。所谓“直爽叫从中,知足叫知足”。李泽厚区分了古今对“直”的含义的理解。他强调,孔子心目中的“直”,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而是情感的单纯和本真。我们可以承认情绪理论的合理性,但不能否认它的缺陷:行为人的真实情绪作为他的动机,并不一定会有好的结果,这一点不用多说。要想妥善圆满地解决“他爸忙着放羊”这一事件,仅仅依靠情绪的真实性是远远不够的。
2.理性分离理论。这个解释可以从东晋学者范宁的言论中找到:“夫所谓直,不为迷道。父子不相瞒,伤教断义,不孝。怎么可能是真的?所以互相隐瞒,可谓直来直去。”作为一种理论解释,是老四光提出来的,他认为理分论把每个人行为准则的基础归结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判断一个人是否“直”的标准,就是看他是否尽职尽责。就儿子而言,不应该把父亲当路人。对于路人来说,举报一只“忙羊”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儿子,举报父亲就不合理了。理分论也有可取之处,但和情绪论一样,还是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法来达到好的效果。而且,如果对人的行为过多地划定理与分的界限,理与分的理论也会陷入矛盾。因为每个人的身份都不是单一的,当然作为孩子,我们有孩子的理由——分,但同时作为社会公民,我们也有理由——分要兑现。如何处理不同原因点之间的冲突似乎需要一个新的基础。
3.情感-理性整合理论。这种解释是以郭其庸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所主张的。这种解释可谓是情绪理论的完善:一方面,与情绪理论一样,情绪-理性整合理论的支持者坚持认为,人的行为应该遵循自己的真实感受;?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这里的“直”并不是简单的情感的自然流露,而是情与理的“直”,是在具体情境中分清情与理,妥善处理公私关系的智慧。这种解释似乎是最恰当的,但仍值得商榷。他们对“他爸忙着放羊”事件中情与理融合的解释,是通过对情境的具体界定来实现的,即一方面通过宣称“忙”意味着偷窃来弱化行为的恶意,另一方面通过宣称“藏”意味着不作为而不是隐瞒和掩盖来缓和情与理的紧张关系。这种局限性必然会影响情绪-理性整合理论的普遍适用性。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除了情与理的融合,还应该加上“物”的层面,即情、理、物的统一。而“事”指的是具体的行为。从以上三种解释中,似乎只能看到孩子消极的不作为,关于孩子应该从积极的一面做什么,只能从“隐性”的理解中找到答案。
隐瞒:行为的方式和标准。
对“隐瞒”的理解,结合古今学者的论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一、沉默论。郑玄对“隐瞒”的理解,并不是赞美父母的过错,这是沉默消极无为的一面。就其积极作用而言,当代一些学者主张将“数次规劝”纳入沉默的理念,作为说服父母改正错误的一种方式。同时,“数谏”是一种有效的行为预防方式。除了委婉规劝的意思,王夫之还将其引申为见风使舵,防止贻误的意思。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确实可以在源头上消除情与理的紧张,避免真正导致大错而不得不面临艰难抉择的伦理困境。其次是“名”论,这是近年来学者们提出的新理论。在这种观点中,“隐”被理解为“隐藏”,本义是矫正木材弯曲的器具,引申为矫正人的行为。另一位学者提出了类似的亡国论。这两种解释一经提出,就遭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虽然这两种解释就词义解释而言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但就理论本身而言,它们所强调的具体行为方式本质上与“数谏”相同,因此,镣铐说与沉默说并无本质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
此外,容隐说在古代也是一种颇有影响的说法,朱持此观点,并以被害为例加以证明。这种说法最早见于《盐铁论》。但是,容隐理论的影响力远不如古代,或许是因为在当代人看来,容隐理论的主张明显违背了社会正义。而且从维护“亲亲相隐”思想正当性的角度来看,采用隐蔽论的观点会大大增加我们论证的难度。
(4)上述理论的总结。
从对“隐”的理解的三种观点来看,除隐论之外的其他两种观点实际上是“数谏”的不同观点,无论是事前的防微杜渐还是事后的温和劝诫,都难以为社会正义与父子亲情之间的现实张力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两种观点之所以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因为沉默理论主张不要表扬父母的过错,这当然是一种解决办法。但是,这种方法的本质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在具体情境中很难实现其保护父母免受伤害的初衷:一方面,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主人向羊贩子的子女询问羊的下落,子女很难保持沉默,如果子女向他们隐瞒父亲的行为,这种做法本身就不再是沉默的命题而滑向隐瞒;另一方面,如果父亲“赶羊”的证据已经被政府掌握,那么子女此时的不作为也就不再具有现实意义。无论是沉默论还是枷锁论,都很难为我们提供适合这样情况的行为选择。上述观点中,认为“他爸忙着放羊”这种特定情境能为孩子提供积极行为措施的观点,只是隐瞒论。但是,当代大多数学者不采纳隐名说的原因,上面已经提到了。但在笔者看来,不能武断地认定容隐理论的命题完全违背社会正义,而应该回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中,重新审视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隐蔽理论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合理性
(一)“盎扬”的量刑标准考证
在“宰羊”问题上,古今学者往往只讨论“宰羊”的词义,纠结于“宰羊”是偷羊还是恶意偷羊,而很少关注“宰羊”在当时作为犯罪行为的量刑。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对隐瞒理论合理性的判断。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扰羊”作为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在当时是极其严格的。以《吕春秋·党史》对“其父扰羊”事件的记述为例:
“楚有直弓,其父偷羊,而他在上面。如果你坚持下去,你会受到惩罚。如果你直鞠躬,请自求多福。会惩罚,告诉官员:‘难道你们不信我老公偷了羊,还嗤之以鼻?被父亲代替不是很孝顺吗?“景王不罚。子曰:‘与众不同,则信之。一位父亲以他的名字命名。“因此,一封直躬的信总比没有信好。"
鲁《春秋》中记载,直弓之父犯了偷羊罪。从文中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在当时的刑事制度下是会被判处死刑(刑罚)的。作为证据,董说,在第七次国考中,引用了刘向的《孟子注疏》,记述了当时楚国的刑罚:“楚王为贼,而国不拾遗,夜不往来。”为什么楚文王对盗贼行为施以墨刑,国人不敢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接他们的量刑标准和小偷是一样的。第二个解释是很难区分拾荒和偷窃。就像在“其父忙羊”事件中,恐怕不仅我们当代人不清楚,当时的人也很难搞清楚,所以政府采取了严格的怀疑标准,所以“国不拾遗,夜不归宿。”从这个意义上说,“忙羊”的真正含义已经失去了讨论的价值。除了这个例子,我们还可以引用战国时期法家李悝在他的《法经》中的一句话:“大盗守卒,重则诛之,窥宫者亡。”李悝生活在战国早期,离孔子生活的春秋晚期不远。他的言论也代表了当时重刑的普遍观点。其中提到的责罚不仅是魏的专利,在《楚辞》中也有记载。最著名的例子是卞和三鲜与的故事,其中卞和受到了两次惩罚。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直弓之父之谜是否解开,并不影响我们对他很可能受到体罚的判断。就对“放羊”行为的具体处罚而言,上述三例中的刑罚是最重的刑罚,其次是死刑,再其次是墨刑。此外,《韩非子》还记载“其父忙羊”:“楚有直弓,其父偷羊,乃为官。灵隐道:“杀之。“我以为我是直对国王,对我父亲俯首称臣,我是有罪的。”在这里,虽然直弓的结局与《吕春秋》中的结局大相径庭,但也透露出类似的信息,即既然直弓被杀的原因是“直向君主,臣服于父”,那么他的父亲置他于险境所应受的惩罚——死刑。所以,直弓之父本应受到的惩罚和死刑应该没有悬殊。综上所述,直弓之父所受的刑罚很有可能是大于等于刑罚,小于等于死刑。
(二)社会公正与孝子责任
在当代法治社会,法律显然不可能对“放羊”处以死刑或肉刑,对“放羊”施以剜刑、墨刑等残忍的肉刑。这样的惩罚无疑超出了当今社会维护社会公正的限度。当然,要证明容隐说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合理性,除了证明刑罚的残酷性,还必须明确这种残酷的刑罚是否符合当时的社会正义,而不是简单地从当代人的角度去评判。
以《左传·相公二十六年》中楚才使用的典故为例。声子作为蔡出使楚国的使者,与当时楚国的令尹讨论了春秋时期另一个强国楚与金之间的人才问题。声子认为,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金都难以与楚相提并论。但就事实而言,大量的楚国优秀人才都是金引进的。声子敏锐地指出了这个发生在春秋时期的人才流失问题的症结所在。楚国人才流失如此严重的原因是楚国好色的刑罚太多。“今楚多淫刑,其医逃四方,谋其主害楚,不可救药。”卖淫是一种折磨,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肉欲。士大夫尚且经不起严刑峻法,老百姓的认同程度可想而知。不难想象,如此残酷的刑罚不仅不被当代人所认同,也很难为当时的社会各界人士所接受,因此容隐论完全违背社会正义的论断难以成立。保护父母免受折磨是孩子们的责任。俗话说“孝有三:孝敬亲,其次辱,可养。”《史记》中缇萦救父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了解救被陷害入狱的父亲,缇萦上书汉文帝,请求免除对父亲的体罚。文帝被缇萦的孝顺感动了,不仅赦免了缇萦的父亲,还废除了体罚。
通过以上对直弓之父可能遭受的酷刑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绝不能忽视古今刑罚的巨大差异,以现代人的视角来批判容隐论,甚至完全否定“亲亲相隐”的观点。当然,刑讯逼供毕竟只是一个外在的具体条件,还不足以作为支撑隐瞒说甚至“亲属相瞒”思想合理性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依据,否则一旦去除这个具体条件,也就是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子女还能无所顾忌地证明父亲的罪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回到“其父忙羊”事件,孔子之所以不认同直弓的做法,并不完全是因为其父最终被赦免酷刑,而是因为直弓证明其父的动机——取直名。俗话说“父子二人分为一家,不离不弃”,这里的“直名”之直,是叶公所称赞的直爽行为,而不是孔子心目中的直,即“情-理-事”的统一。这也要求孩子的行为不仅来源于真实的内心感受,还要履行孩子的指责,兼顾社会公正,最终获得满意的行为结果。为了说明这种统一性的实现,特别是令人满意的行为结果,必须对“亲亲相隐”作出具体的方法论区别和要求。
三、“隐蔽”的三个层次
(一)“隐”与“数谏”
具体的方法要求。既然“几谏”的内容是微谏,轻谏。所以,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无论是平时对待父母,还是对父母的“几番劝诫”,都要求孩子“性硬”:“性硬,你有事情做,你的弟子就去做。有酒和食物,先生。我以前觉得我很孝顺?”《论语》中对“色”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指父母的“色”,即孩子在与父母相处时,可以时刻注意父母的颜色,从而了解父母的心思;另一种解释是,“色”表示子女对父母的善意。对于“色难”的含义,朱采用《礼记》祭祀篇的解释:“孝子若有深爱,必有恩慈;有善意,就会有喜悦;色即是空者,必有风度。”所以他认为,在与父母相处和服务父母的时候,最难的是能够善待父母。但是,如果把子女对父母的深爱作为克服“色难”的充要条件,那么这里所谓的“难”就如同老人折树枝一样,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父亲忙着放羊”这件事上,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的难处,那就是如何在不伤害父亲感情的情况下,帮助父亲改正错误。
这其中,善待父母显然与“数谏”有关。无论是稍有苗头就进谏,还是委婉进谏,都必须善待父母,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或弥补错误,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父母生气和伤心。因此,在“其父忙羊”事件中,“隐瞒”的对象不仅包括羊的主人和司法机关,还包括“直弓”的父母。
(二)对父亲的“尊重”和隐瞒
之所以在劝诫父母时要温和,是因为不要伤害父子感情。原因在于“敬”:“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谓之可养也。至于狗和马,都可以养,不可以不养。“为什么不呢,””(《论语·治》)按照孔子的说法,“孝”和“不孝”的根本区别在于“敬。”《颜帖杨》云:“子曰:‘今之孝为能养,何乐而不为?“故孝而志,其次色而体。所谓“色修养”,也就是“色难”的“色”,可以是父母的颜色和心意,也可以是子女为父母服务时表现出来的善意。这里所说的“孝”的最高境界是“养志”,源于曾参侍奉父亲的故事:“养曾,必有酒肉。会彻底,会讨好。如果你要求业余时间,你必须说‘好的’。曾死,曾渊养,必有酒肉。要彻底,不要自讨苦吃。鱼雨问道,他说,“我死了。-它也将被重新输入。此所谓口食体也。如果你在曾子,你可以提高你的雄心。如果你离曾子很近,你也可以。《孟子·离娄上》曾源侍奉父亲时,只凭自己的想法做事,不考虑父亲的意愿。即使他父亲表面上没有表现出来,他心里也一定是压抑的。从方法上来说,曾源没有做到,但根本原因是他没有顾及父亲的意愿,所以孟子认为他没有做到。我们可以把“养志”看作是子女在处理父子关系时尊重父母的一种实际表现。就“保持记录”与“保持颜色”的关系而言,“保持颜色”是“保持记录”的方法论要求,“保持记录”是“保持颜色”的行为动机和目的。
对父母的“尊重”应该体现在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的所有情况中。无论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应该尊重父母,即“父子为一,荣辱与共”。孩子们尊敬他们的父母似乎并不难,因为他们是由父母抚养和教导的。然而,当父母犯错,处于道德和个人困境时,他们仍然可以尊重父母。这种始终如一的“尊重”,才是孩子对父母真正的“尊重”。因为这意味着孩子在与父母的互动中,会时刻考虑自己的行为,把父母的荣辱纳入自己的行为评价中。在“父亲忙着放羊”事件中,出于对父亲的尊重,一方面子女要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父亲的错误,弥补父亲的过错;一方面,孩子在向父亲进谏时也要注意方式的恰当。他们不能无视父亲的意愿,伤害父亲的感情,也不能像那些直鞠躬的人一样,因为举报父亲而让父亲陷入困境,得到一个直的名字。
(三)“隐藏”的三个层次
结合以上对严刑峻法与社会正义关系的论述,对《论语》中相关思想的分析,以及古今学者的讨论成果,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将“容隐”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处于萌芽状态的容隐,即预防措施。孩子平时要注意观察,一旦父母平时出现失误,孩子要及时发现并提出建议。对延误采取预防措施,将错误的迹象扼杀在萌芽状态。但在劝谏时,要采取委婉和善的方式,并顾及父母的感受。而且在劝谏的时候,孩子要意识到父母的问题也是自己的,不要把自己当成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父母进行道德评判的旁观者。第二个层次是犯错时的掩饰,也就是弥补。如果父母有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一方面子女要代替父母,尽力补偿对方的损失,争取对方的谅解;一方面,孩子要委婉地劝父母。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要积极与父母沟通,尊重父母的意愿。他们既不能直接说出父母的错误,无视父母的感受让父母生气,也不能让父母感到难过和内疚,认为自己拖累了孩子。
第三个层次是保护父母免受不合理和过度的惩罚。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已经成为我们当代人的基本常识。当代社会,如果父母不幸入狱,我们可以通过为父母聘请律师,及时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争取父母减刑。春秋时期,法律缺乏对人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为了避免残酷的体罚,孩子们采取了隐蔽的措施来保护父母的人身安全。按照上面的说法,并不违背社会正义。
最后,在笔者看来,“隐瞒”的含义不仅应该作为父母犯错时应对危机的一种措施,还应该作为父母在日常生活中与孩子相处时的一种行为方式。这种“隐瞒”不同于源于西方的所谓隐私权。后者先把父母和孩子的生活领域做好准备,然后在上面划一条线,生动地划出一个父母不能涉足的孩子的私人领地。与孔子的“隐”的含义相比,形似而不似。父母和子女的生活境遇,不像签订合同,规定了双方的行为规范和边界。这种情况如果有边界,那一定是模糊的,同时整个情况也充满了很多不清楚和模糊的区域。孩子们不应该急于使这些领域清晰和现成的,但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