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依法保护、原创即有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可以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对杭州亚运会的知识产权向不特定对象授予非商业使用许可,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免费使用杭州亚运会的知识产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杭州亚运会商标和特殊标志,或者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和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杭州亚运会商标和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二)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杭州亚运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杭州亚运会其他专利产品的;
(三)剽窃、歪曲、篡改杭州亚运会作品,或者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传播属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作品;
(四)未经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直播和转播杭州亚运会的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和体育赛事;
(五)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和杭州亚运会的赞助商和合作伙伴的名义和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募捐和募捐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使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或者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杭州亚运会商标、专利、特殊标志和著作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海关总署驻浙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