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专利申请

法律主观性:

不属于。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第四,动植物品种。5.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只是如果是生产这种植物的新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法律客观性: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育种者要选择发展前景好的品种。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要6000到1,000元,国外企业申请的成本更高。而且以后还要交年费。花卉和园艺作物相比作物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向品种权代理机构咨询相关事宜,以免走弯路。该机构拥有结合农学、园艺、花卉、法律和其他专业的专业人员。而且该机构具有信息精神、联系广泛、专业性强、政府资源丰富等特点。它不仅可以为新品种权提供代理和咨询服务,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权人实施品种权的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其次是技术要求。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2)新颖性;③有适当的名称;④特异性;⑤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其中,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必不可少的审查内容。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新颖性的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之前尚未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销售不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藤本植物、乔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而国外的一些花卉品种已经上市10年以上,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他们想进入中国市场申请保护,不符合中国的要求,所以不能申请。例如,荷兰一家企业向农业部质量保证办公室申请7个菊花品种的品种权,因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驳回。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自目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新品种新颖性有四年宽限期,即申请日之前四年内公开销售过的品种(以发票为准)可以申请;自目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后,只有申请日之前1年内销售过的品种才有权利申请保护。三是关于申请的核心内容。以农业新品种保护申请为例,新品种在申请时要有合适的名称;申请人应当对新品种的来源说明清楚,并结合系谱图对申请品种的亲本来源、育种方法和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和披露;申请时,还应详细描述相似品种的特征;相似品种应具有与申请品种最接近的形态和植物学特征,与申请品种有亲缘关系,称为现有品种。此外,在申请时,还需描述销售情况、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适宜种植区域和栽培要点等。,还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