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要求分案申请的优先权吗?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该分案申请可以主张其原申请的优先权。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同时主张原申请享有的优先权的,该分案申请的优先权成立;
2.申请人在提交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请求优先权的,该分案申请不能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不能恢复;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恢复优先权,即申请人提交分案申请时,提出了享有原申请优先权的请求,但由于某种原因,优先权不成立。此时他可以通过救济程序请求恢复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分案申请后2个月内主动请求恢复优先权。比如原申请A享有优先权,分案申请B主张原申请A在提交时享有的优先权,那么分案申请B享有优先权。如果分案申请B在请求中没有主张原申请A享有的优先权,后续申请人不能通过优先权恢复程序主张原申请A的优先权。
审查员在优先处理分案申请时,首先审查分案申请是否成立。分案申请成立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此时优先权成立;如果分案申请不成立,该申请被视为未提交,那么该分案申请本身就不存在,也就无法主张原申请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