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
一.现行立法和缺陷
从立法条文可以看出,商标法和专利法对商标管理和专利管理在处理侵权纠纷中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力。
发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作出责令停止的决定。对于这个决定,专利法和商标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称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
二是办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法学者将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称为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它不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不必为其调解承担被告责任。
因此,修改后的立法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侵权纠纷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下面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没有侵权事实,因此驳回当事人起诉或者判决败诉,那么当事人仍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和专业素质的差异,行政人员很可能对同一事件做出与法官截然相反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先请求行政救济,也可能出现上述情况。同一案件由同一实体法调整,但不同的机关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二是管辖不畅。发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选择行政救济方式,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选择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救济。按照我国现行立法,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性质完全不同,但解决的是同一个民事纠纷。此外,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常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进行。行政诉讼一般是请求撤销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是请求赔偿。很可能会出现一个法院认定没有侵权,另一个法院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冲突。
第三,增加案件审理成本,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由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侵权纠纷有其优点,即可以用更简单的程序更快地制止侵权行为,至少可以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但根据现行立法,行政机关无权强制规定赔偿金额。行政机关在作出侵权认定后,可以就当事人申请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受害人必须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或者受害人预见到双方不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金额,想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采取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方式。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调查取证,在侵权行为成立后,对赔偿数额作出判决。这样诉讼程序重复了行政程序中的一些工作,实际上增加了案件的审判成本,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
第二,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立法:
(一)对选择提起诉讼还是请求裁定作出合理规定。
民事侵权纠纷可分为两类: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侵权纠纷的范围,确定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法定原则,排除法院对特定民事侵权纠纷的一审管辖。此类纠纷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与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而且这种纠纷属于强制管辖,当事人要求处理的,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否则,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其他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之间自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其一。如果他们选择前者,就不能选择后者,反之亦然。两者都选择的,由先受理的机关办理。此类纠纷的处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无关,行政机关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当事人不能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决策。
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化是行政裁决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专门机构,行政裁决就不是流于形式,而是难以保证裁决的正确和合理,从而使行政裁决的存在失去意义。在这个问题上,英国的司法制度和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先例。无论是英国法院的专家,还是美国的行政法官,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在中国,专利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并完善民事纠纷处理程序,以确保行政部门处理民事纠纷的质量。
(三)建立事后预防机制——司法审查
传统理论告诉我们,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解决不能通过行政权力的强制手段来实现。至少行政权力的解决不应该是最终的救济,只有司法权力才是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机关对有第一审管辖权的案件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行政裁决中,由于行政裁决要解决的民事纠纷本来就是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除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当审查处理民事纠纷的合法性。对生效的行政裁决不予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纠纷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这是其中之一。其次,对于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侵权案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裁定:①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四)适用法律错误;(五)当事人隐瞒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