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连锁店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被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因为加盟企业的现有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的基本特征。经营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许多小规模、分散的零售店,在总部的领导下,采取相同的经营方针和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标准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的结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店(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管理)和加盟连锁店(通过特许经营形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甚至餐饮、服务业也可以采取连锁经营的策略。
第三,特许连锁的法律关系分析
特许经营链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清楚地认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特许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合资经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资分为三种形式:法人合资、合伙合资和合同合资。加盟连锁属于什么样的合资企业?以下将逐一分析:
1.特许连锁不是法人合资企业。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型合营企业的各方应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特许经营链中的各方并没有形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独立运作。在现行公司制度下,企业联营已经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非业务合作。特许连锁经营显然不属于这种合资模式。
2.特许连锁不是合伙制合资企业。
如果不是法人合资,那是合伙制合资吗?加盟连锁需要加盟商给加盟商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的还提供设备、物料,加盟商在加盟商的指导下经营。有些特许经营合同还约定,加盟商有权参与加盟商的分红。从这些形式来看,双方的关系似乎符合“* * *以出资,* * *以管理,公众* * *承担风险”的特点。但深入分析,其实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相同的出资额。虽然特许人已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所有权仍然属于特许人,被特许人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特许经营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其次,双方都没有承担任何风险。有些加盟合同虽然规定了特许人参与分红,但同样的特点是特许人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额外的责任,这不是* * *承担风险。
此外,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这种合资模式已被纳入合伙企业范畴,而非独立的经营实体。因此,特许连锁不属于合伙联营的形式。
3.特许连锁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资企业。
排除以上两种合资模式,加盟连锁的合资模式只能是契约式合资。契约式合资是指各方按照合同提供合作,但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合资形式。特许连锁中的加盟商和被加盟商一般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特许连锁的这些特点也符合契约式合资的要求。
四、连锁企业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连锁经营的突出优点是,顾客只要与任何一家连锁店签约,就可以享受所有连锁店的服务,极大地方便了顾客,促进了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但是,如果客户在签订合同后,与连锁门店在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合同解除等方面发生纠纷,即合同纠纷,应该去找谁处理,尤其是与非签约门店的纠纷?
1.特许人不承担特许店的合同责任。
虽然所有连锁店的门面装修、招牌和标识、员工服装都是一致的,但服务标准是一样的,会给顾客“一家人”的感觉。但从法律上讲,他们有自己的营业执照,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独立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特许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人要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人的一种义务而非权利,被特许人的经营自主权仍掌握在被特许人手中,因为被特许人是被特许人的投资者和风险承担者。虽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关系密切,但这只是内部联系,他们独立于外部运作。因此,特许人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2.加盟店互不承担合同责任。
如前所述,每个加盟店都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但基于* * *加入某项业务存在一定的联系,体现在为其他连锁店的客户提供服务。顾客与连锁店签订合同后,与签约店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非顾客签约店与顾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非客户签约店铺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是基于特许连锁协议的约定,是第三人为客户履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非客户签约店作为第三人,对客户(债权人)不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签约店(债务人)承担。
五、连锁企业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连锁经营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顾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加盟店的这类纠纷,如果顾客选择依法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加盟店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中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1.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
对于连锁经营中与客户的纠纷,如果客户选择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则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加盟店是否签约,只要顾客在门店受到侵害,门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如果给客户造成的损害与加盟规范无关,则完全是因为加盟店的过错,比如某洗车加盟店不小心弄伤了客户的车,或者因保管不当而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由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人无关,因为特许人在这方面没有过错。
2.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特许人在按照特许人的操作手册为顾客服务的过程中造成顾客损害的,说明特许人有过错,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构成具有同等过错的* * *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特许经营店提供经营手册,并对其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进行指导。在实践中,特许人经常向被特许人提供设备和材料。这就要求加盟商的管理技术成熟可靠,有能力为加盟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人在经营中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经营者,有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侵权事件发生,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他们构成同样过错的侵权行为。
此外,加盟商往往被授权使用加盟商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经营者有依法监督被特许人服务质量的义务。对特许人质量监管不到位,造成客户损害的,特许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