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的朋友圈在专利界真的万能吗?

作为中国最受欢迎的社交软件之一,微信拥有庞大的用户群。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微信用户日均活跃度达7.68亿,微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相当一部分重要角色。在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中,微信朋友圈也记录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但是,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65438+6月)第801号专利侵权诉讼案中,甲专利权人申请了一项主题为“瓷配件主体”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而甲店铺乙及其经营者丙在授权日期后销售“瓷配件主体”相关产品。专利权人A得知此事后,收集了B店的销售传单并起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甲店B及其经营者C侵权后,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判令甲店B及其经营者C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人A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剩余侵权产品及相关模具,甲店B及其经营者C赔偿专利权人A侵权损失65438+万元。甲店乙及其经营者丙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主要理由是,甲店B及其经营者C销售的与“瓷配件主体”相关的产品属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设计。主要证据是某微信用户在申请日之前在其朋友圈展示了瓷器装具主体,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本案专利外观如下: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如下:本案难点在于朋友圈披露的信息是否会被法院采纳,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专利法》(2008年)第23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设计。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中,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设计。现有外观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使用或者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的期限和披露方式参见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中规定了公开现有技术的三种方式,包括公布、使用和其他方式,并且没有地域限制。按照本节2.1.2.3的规定,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宣传。例如,口头交谈、报告、研讨会、广播、电视、电影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技术内容。口头谈话、报告和研讨会发言应当在发生的当天公开。公众可以接收的广播、电视或者电影的报道,应当在播出日予以公开。可见,在现行的《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是没有办法直接认定微信公开的。在目前类似的判决中,也有标准不同的判决。微信宣传能否被认可,笔者认为需要证明微信朋友圈所披露信息的稳定性和微信朋友圈的范围。首先,我们需要准确了解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根据百度百科“微信朋友圈”的记录,在高级功能中,“分享自己的朋友圈,可以随时删除。图片也可以在“只有自己看得见”的权限下进行编辑。朋友圈支持“不要看TA的朋友圈”和“不要让TA看我的朋友圈”。同时,根据笔者的经验,要看特定微信用户的朋友圈。第一,需要添加特定的微信用户为好友。其次,与特定微信用户成为好友后,特定微信用户有必要公开朋友圈信息,以便作者看到特定微信用户的朋友圈信息。同时,特定微信用户可以在朋友圈信息公开后,随时删除或隐藏朋友圈信息,使得信息披露的稳定性受到质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何岳峰的《专利法律知识》一书,“为公众所知”是指公众中的任何人如果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让朋友圈公开的信息得到评委的支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添加特定微信用户为好友,不存在被拒绝加好友的风险,即特定用户处于未经验证的加好友状态。并且添加特定微信用户为好友后,可以找到该特定微信用户的朋友圈信息。2.需要向法官证明,朋友圈信息公开后,微信用户都是公开的,不是针对特定用户的。3.自从朋友圈信息公开后,至今没有任何改变,包括公开状态。以上三点取证难度极大,需要腾讯的后台支持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捍卫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为现有技术,需要腾讯的后台数据支持,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现有技术。因为对于普通微信用户来说,无法知道添加好友的验证状态、朋友圈的公开状态、微信用户的公开状态是否在时长内被修改过。这样就会导致没有腾信后台数据支持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很难得到评委的支持,或者会被认可的情况。然而,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关于钟跃民第801号专利侵权诉讼案的判决书中,合议庭认为,“微信朋友圈与博客、微博等对不特定用户开放的产品有本质区别,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上述人员提交的微信朋友圈照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特别写明“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为公众所知’是指不特定的公众能够获得并知道现有设计的状态。首先,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不对所有网络用户开放,其内容只对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其他人无法通过关键词在网络平台进行搜索和咨询。其次,即使是微信好友,微信用户也可以通过相关设置,让部分好友或全部好友无法阅读其发布的朋友圈信息。本案中,欧陆卫浴销售部钟云林无法证明“东哥”在2014 110+065438发布对比设计的图片时,其朋友圈当时是对所有朋友开放的。所以,即使微信朋友圈传播迅速,但与博客、微博等对不特定用户开放的产品仍有本质区别,具有一定的隐私性。欧默销售部和钟云林提交的微信朋友圈照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欧默营业部和钟云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从本案也可以看出,要使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上诉人需要提供进一步的相关证据,证明特定微信用户朋友圈的信息是否处于任何人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腾讯后台需要提供数据支持,否则容易导致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得不到认可。因此,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在实践中是极其困难的。不过微信的功能也在不断完善。以后这类案件会出现什么样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