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
省人民政府推进先行区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先行区建设的指导、监督、推进和协调,研究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行区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第四条开辟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先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人机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先行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工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的除外。
创业区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第五条先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先行区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参与园区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第六条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行使先行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创新和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先行区的发展。第七条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下放有关管理权限或者委托创业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委托行使管理权限的,省有关部门和琼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在创业区设立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区管理机构和派驻机构应当明确先行区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责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八条先行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先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先行区周边地区的相关规划应当与先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先行区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严格节约使用资源和进入环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措施,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条先行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等基础设施以及生产生活配套服务的统筹规划和同步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琼海市人民政府和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先行区及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区域一体化布局和协调发展。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债券基金、专项资金、补贴等方式对先行区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二条先行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先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先行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证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先行区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方式。允许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第十四条属于创业区管理机构资产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房、停车位等财产,在创业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划拨建设,用于创业区的产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人才住房。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支持以特许经营方式向先行区医疗机构提供公立医院的品牌、商标、专利、技术、服务和管理,鼓励公立医院落户先行区。第十六条鼓励境内外资本在先行区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放宽境外资本股比限制。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保险指定、职称评定、等级评定、科研教学、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支持在先行区引进和培育国际先进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旅游养生保健中心、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