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文件罪

提供虚假文件罪,是指负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人员或者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文件的严重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系统。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定了严格的条件。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于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者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可能导致设立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破坏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阻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客体是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关于公司设立或经营的各种虚假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产品、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抵减注册资本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二)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检查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验证报告。注册会计师除了验证资本情况外,还应审核公司最近三年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公司经济利润表、公积金提取表,然后出具验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