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改为工程招标。
法律主观性:
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是: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办理审批手续,并已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该批准的,已经批准;(四)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法律客观性: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二)主要施工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建项目;(四)购买人可以依法自建;(五)原中标人对在建工程增设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仍有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