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部署并检查谁签署了药品。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患者开具,经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配制、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学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房用药医嘱。处方是医生为患者用药的书面凭证,是药师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责任。处方分为医师处方和法定处方。我每天看到的都是医生的处方。
处方* * *有三个部分:
(1)处方前言包括医院全称、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可添加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识别号、经办人姓名和识别号;
(2)处方方处方头处方以“R”或“RP”开头,表示服用以下药物;接下来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
(3)处方附言包括医生、药师、价格评估员的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中的医疗、预防、保健需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用药。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在签发之日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处方医师应当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剂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注明原因。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剂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复方制剂名称。医生在开具医院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生使用计算机拟定和传输常用处方时,还应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相同;打印的纸质处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药师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放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和电脑传输的处方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二)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
(五)患者年龄应填写足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处方,或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分别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的处方,每种药物应新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
(八)中药饮片处方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药品右上方注明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常规用法和用量。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处方开出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