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识别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的技术服务为业务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拥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拥有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资质等级认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具有保证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7)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度软件收入的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2020年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R&D投资强度不低于3%,R&D人员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大专以上学历企业不低于35%。

拥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资质等级认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的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具有保证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度软件收入的8%以上,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企业产权清晰,管理清晰。

法律依据:

《软件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经营的软件产品清单(包括企业代理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在其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数量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企业研发费用和国内研发费用等。,连同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收取);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和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