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修订)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
(三)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五)成都市技术引进奖(以下简称技术引进奖);
(六)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奖);
(七)成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奖);
(八)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以下简称国家配套奖)。第三条(裁决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四条(评估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六条(评估机构)
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七条(社会力量的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本市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授予范围)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通过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专利奖,授予独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并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五)技术引进奖,授予引进国内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本市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动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组织实施技术转移、推动核心专利技术创造和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七)国际合作奖,授予在与本市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提升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
(八)国家配套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承担单位或第一获得者的成都市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给予配套奖励。第9条(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国家配套奖不分级。
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专利奖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三个等级。第十条(奖励期)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十项,单项奖不超过五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五个。
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五个。
国际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国家配套奖每年实施一次,奖励数量视本市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