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何时生效?

如果将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视为准司法行为,那么其生效日期就不能是作出决定的日期。只有当起诉期已过或法院实质上维持判决时(实际上,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它才会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和第30条间接支持了这一命题。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无效决定尚未生效)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逾期不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无效决定已经生效)。这意味着,在法院层面,专利无效宣告决定要在起诉期满或者生效判决尚未撤销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实践中,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生效的时间为决定公告日,这似乎呼应了《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的规定。由于从作出决定到决定公告日至少需要半年时间,且当事人对无效决定提起诉讼也不会公告无效决定,因此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标准与法院的上述认定标准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