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经营期超过10年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财政部门凭入库税票返还全市所有收入。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凭入库税票返还,返还比例为市级财政收入的50%。第二条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经营期超过15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石化、机械电子、建材、林产、养殖业、纺织业等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外商投资重点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万美元(林产、养殖业不限规模),经营期超过10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全部凭入库税票由财政部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凭入库税票按已缴纳所得税的50%予以返还。外商投资上述支柱和重点行业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四条外商投资发展农牧业等项目,比照享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进口技术设备和企业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每年予以返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优惠地价,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国家土地政策和基准地价1996适当下调。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允许投资者适当延长缴纳期限。

对带动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

外商在福州投资基础设施、支柱和重点工业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局批准,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外商可利用荒山、滩涂、荒地投资各类项目,其土地价格可酌情给予较大优惠。第七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工农业生产性项目投资者在原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实际投入增资后可享受原优惠待遇。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增资产生的利润(指可以单独核算的部分)可以单独核算,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享受“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将本企业利润或者外国投资者将从本企业直接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40%的比例返还地方财政。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再投资设立或扩建的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额补缴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第八条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三家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再设立一家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福州。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凭入库税单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票由财政按50%返还。第九条鼓励外商兴办现代农业。对在福州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的优良种苗、种畜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返还50%。第十条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外商在我市兴办信息、咨询、运输、仓储等服务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票由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票由财政按50%返还。第十一条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旅游产业。允许外商在国家旅游度假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经批准,外商可以在旅游度假区投资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旅游业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可比照支柱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