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事故案件败诉,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

一般不予补偿,下列情况除外:

(1)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和交通事故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侵犯版权案件;4.商标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7.债权人在合同纠纷中行使撤销权的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案例,如《最高法院公报》第三期1997刊登的“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诉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世界案”。本案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时,所支出的7514.56元的合理费用(包括4662438+0元的律师费)也由被告承担。”;1998《最高法院公报》第2期刊登“南京电力自动化总厂诉南京尹田电力设备厂”一案。本案判决中明确支持原告律师费9106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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