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代理的法律问题?

1,代理的范围要明确,代理的性质是排他性的,或者总代理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行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那么,滥用代理权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

(3)代理人不当使用授权委托书,损害委托人权益。

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但是,如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已经失效,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内部关系已经及时终止,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终止后继续使用授权委托书的,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承担。

代理人在没有被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次,由于被代理人的一些行为,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代理人误认为自己有授权委托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通常称为表见代理。在第一种情况下,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当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时,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只需要恢复双方当事人的原状。如果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第三人有权督促被代理人行使或者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规定的追认权,以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4.法律禁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自己发生法律行为,即代表自己。

法律也禁止代理人同时为双方代理。

如果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该怎么办?可以借鉴国外关于亲权的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其他指定,从而将法定代理人变为指定代理人。委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赔偿。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有关机关的指定。被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滥用代理权的一切后果。

作为指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被指定代理人因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不当而滥用代理权,有关机关或法院应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作为对其失职的惩罚。

上述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实际上是对失衡的代理关系的一种矫正,试图使围绕代理制度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趋于稳定,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顺畅,最大限度地发挥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1.0合作范围

1.1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担任甲方代理,销售(品牌)商务通讯产品如下;

I)授权代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Ii)授权区域包括:(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属,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

1.3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授权其下属代理商。

2.0销售目标和合作期限

2.1乙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第一笔订单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全额支付给甲方。此后,每个季度的订单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整(RMB50,000)。

2.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于2000年月日终止。经过考核,可以转为一级特工。

3.0合作原则和条款

3.1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应在指定区域积极销售甲方产品,开发潜在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在代理销售产品范围内,甲方产品应为主要产品。

3.2乙方在销售时,不得低价竞争、越界销售、故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声誉。如果相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购买、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0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以公平、合理、统一的价格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策划产品广告、产品展示和市场推广。

4.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业务和工程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起建立全国性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甲方作为华北和西北地区的总代理,不在其控制区域内向终端用户销售。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下属代理商的库存、产品流向、销售订单及明细/销售网点供甲方审核备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销售信息及库存。

4.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5甲乙双方将根据约定的销售目标,每季度对进度和业绩进行考核。如达不到标准,甲方可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取消部分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5.0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价格在指定区域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和/或低价倾销。如果有跨区域销售,就必须与分管区域的总经理协商购买商品。

5.2乙方不得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争夺客户。对于(品牌)内部客户、其关联企业和甲方主要客户,乙方不得使用本协议产品与甲方或(品牌)系列交换机竞争。

5.3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营销和技术服务支持,并要求甲方在指定区域参加产品推广和召开演示会。

5.4为保护用户利益和(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直接向甲方购买所有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软件,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向第三方采购。

5.5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推广和销售飞利浦通信产品和服务。

6.0销售行为规定

6.1产品价格

6.1.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考附件一。

6.1.2(品牌)每年年初会对价格规定进行审核,甲方会根据(品牌)最新的价格规定书面通知乙方。对于调价前确认的销售订单,单价不调整。

6.2订购流程

6.2.1每月或每季度初,乙方应以标准采购订单的形式发送给甲方。每份采购订单必须明确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订单还可能附有关于采购和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事先书面商定的其他条件。

6.3支付条款

6.3.1乙方应在订单确认后三(3)日内将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剩余的百分之七十(70%)在发货前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全款后安排发货。如果乙方未能按照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推迟约定的交货日期。

6.4交货日期

6.4.1甲方应在收到合同保证金后三十(30)天内安排交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甲方将负责。

6.5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6.5.1甲方对售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十五个月(15),自发货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果产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为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负责第一趟的运输费用。如因人为、操作不当或自然损失/灾难造成的任何故障,乙方应负责所有维修费用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运输费用。

6.5.2由于产品设计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软件缺陷造成的产品故障,甲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负责单程维修的运输费用。

6.5.3除质量保证外,甲方将收取不高于产品代理价格百分之二十(20%)的维修费及相关运输费,维修后的硬件享受六(6)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6.5.4乙方应收集待修复的板材并按保质期分类,每月初分批发送给甲方。甲方将在收到板子后检查损坏情况,并在三十(30)天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7)天内支付相关维修费用。在未支付维护费之前,甲方有权不退还相关电路板。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送修的板材,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及相关费用。

6.5.5对于无法修复的板材,甲方将通知乙方处理意见。如果乙方在通知发出后三十天(30天)内未予答复,甲方有权对无法自行修复的板子进行处理,乙方无权追究。

6.5.6乙方应向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师提供现场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储备足够的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求。

6.6反窜货和反低价管理

6.6.1乙方将甲方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接受国外订单的行为,称为货物走私。

6.6.2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和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监督货物走私。

6.6.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订单和交货记录。如发现任何货物走私,甲方可处罚乙方赔偿被侵权的代理商。

6.6.4走私货物赔偿将为走私货物价格的100%,按代理价格计算,罚款的50%直接支付给走私货物作为对走私货物的赔偿。如果乙方受到外国货物的冲击,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买方获得同样的赔偿。

6.6.5乙方在证明他人货物走私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进货发票、序列号等有效凭证,客观、诚实地举证。

6.6.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销售,防止和制止低价倾销。

6.6.7如出现严重的货物走私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0商标使用

未经飞利浦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飞利浦的商标和/或文字标记。

8.0保密责任

8.1就本协议而言,乙方仅有权查阅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进行合作。

8.2乙方承诺不会将保密信息用于、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也不会将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其员工,除非这些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掌握保密信息。

8.3乙方将与因上述原因掌握和理解甲方保密信息的员工签署相同或类似的保密协议,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保密信息,以防止其被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不允许知道和掌握保密信息的员工使用或被公众所掌握和理解。

8.4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移交保密信息并不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权或版权,或乙方对此类保密信息拥有任何其他权利。

8.5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代理关系结束之日止三(3)年内有效。

8.6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返还除销售甲方现有产品所需的所有商业文件、目录、广告资料、技术资料、样品和其他资料。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相关的客户的详细名单及相应的报告,以确保对客户的持续服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甲方的品牌或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8.7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0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它将取代所有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9.2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果违约方在收到改正通知后十五(15)天内未能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三(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乙方破产或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乙方股东或控股方发生变化或乙方业务转让给其他方。

9.6如果本协议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或不能完全履行,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说明原因,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违约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未能在事故发生后九十(90)天内消除,双方可通过书面协商终止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争在内的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紧急情况。

10.0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本协议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通知地址

如本协议第一部分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责任方应承担未送达相关通知所造成的后果。

12.0部分故障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13.0协议的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用于识别,不影响对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