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棘手的法律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法律的分析,日本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不需要申报。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外,如果性质严重,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当然,以上都是基于对我国法律的分析。我连日本或德国的法律都不研究,不敢妄加评论,但一般各国都有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