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南
1.1.1专利授予法通知39、40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局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前,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1.1.2办理登记手续细则54.1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制作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1.1.3登记程序细则87办理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登记附加费和授权年度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已经缴纳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1.1.4专利证书的颁发、登记和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公告54.2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证书自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期满时发出,专利权自专利证书发出之日起生效,并记载在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上。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做好授予专利权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证书制作完成后,可以按照本部分第6章2.1.1中的规定发送给专利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本部分第六章2.1.2的规定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细则54.3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该通知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并载明恢复权利的法定程序。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仍未收到恢复权利请求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决定(仅指发明专利申请),并将该专利申请文件转入无效文件数据库。细则第八十七条申请人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专利登记费、登记附加费和授权年度的年费(不包括授权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专利证书不予颁发,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后,重新颁发专利证书。
1.2专利证书
1.2.1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描述事项、专利局印章、主任签名和签发日期。
描述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申请号)、专利申请日期、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人。
当一项专利的说明书过长,难以在一页上记录时,可以另加一页。
1.2.2专利证书复印件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专利局可以根据同一专利权人的请求签发专利证书副本。为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份数不得超过* * *个相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证书副本标明“副本”字样。出具专利证书复印件,收取专利证书复印费。
1.2.3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属争议经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后,专利权返还请求人的,当事人可以在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同时,请求专利局变更专利证书。请求变更专利证书的,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专利局收到更换专利证书的请求后,应当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制作专利证书并发送给当事人。原证书应当记载“替换”字样,然后存入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证书出现印刷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经专利局核实为错别字的,应当予以更正。更正后,应当返还专利权人。原证书记载有“已变更”字样,然后保存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专利权的转让、继承或者赠与导致说明书项目发生变化的,专利证书不予更换。专利证书遗失,除专利局责任外,不予补发。
1.3专利注册
1.3.1专利登记簿格式细则80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授予、转让和继承、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撤销和无效、终止、恢复和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专利权的转让、继承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的项目储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需要用纸时,由电脑打印,加盖证书专用章后生效。
1.3.2专利注册的法律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法律地位的变化仅记载于专利登记簿,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专利登记簿记载的法律地位为准。
1.3.3专利登记簿副本细则91.1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专利登记簿副本应当付费。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将通过计算机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并在与专利申请文件核对后,加盖证书专用章并发送给请求人。之后这种情况被记录在申请档案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