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许可证处理

法律分析: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及年检证明)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被有关部门受理的,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由他人授权使用的,应当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批准后方可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名称、联系人(职位、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地址、邮政编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

7.省或直辖市辖区内所有加盟店的分布。

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应注明手册各章节页数及总页数)。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4.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二、办理程序:

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录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

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经营)第三条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备案:

(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4)市场计划;

(五)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经营,特许人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