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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支付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进行民事诉讼,根据中国人民民事诉讼(以下简称民事诉讼)和中国人民行政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除第三条规定外,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本办公室的规定缴纳或者免缴诉讼费。诉讼程序违反了本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家庭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共同权益提供帮助和保障。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局人民法院的诉讼,适用于中国公民,或者其组织和本国公民。或者组织的诉讼费应该按照待理待理的原则区别对待。第二章诉讼费用的范围第六条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㈢证书、评估师、翻译和理算师。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应当按照我局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八条所列案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受理、反驳起诉和反驳案件;(三)受理和反驳对起诉管辖提出异议的裁定,提交案件起诉;(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但交纳受理费的案件除外: (一)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此案。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挂牌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仲裁机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证机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第十条证书、鉴定人、翻译人员和理算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收取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补贴。复制案卷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支付费用。第十二条诉讼费用的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出售、储存、保管、运输,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决定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代收代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费。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累计交纳:1。超过10000。2.超出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3.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支付2%至20万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按照654.38+0%缴纳;6.超过1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支付0.9%;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涉案财产总额在50元以上300元以下超过20万元的,另行支付。金额超过20万元的,该部门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网格权的,每件赔偿100元至500元,涉案损害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按照654.38+0%缴纳;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其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的金额或价款,支付500元至1000元。争议金额或价款按财产案件标准支付(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5)行政案件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每件行政案件交纳50元。案件管辖异议:每案50元支付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所列标准缴纳: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书作出裁决。公证处申请承认和执行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以下标准执行:65,438+0。每笔未执行金额或价款支付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价款超过10000元的,每笔支付50元;1,000元至5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至654.38+00万元;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0.1%缴纳。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参加登记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或者每件涉案财产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缴费超过65438+万元的,该部门按照缴费的0.5%申请保全措施,缴费超过5000元的。(3)根据申请支付令,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为65,438+0/ 3交纳(4)根据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65,438+000元(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6)破产案件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交纳超30万元(7)海事案件申请费按以下标准交纳:65,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每件缴纳10元。2.每申请一份海事强制令缴纳1000元至5000元;3.每申请一次船舶优先权催告缴纳1,000元至5,000元;4.每份海事请求登记申请书缴纳1,000元;5.每申请一次共同海损理算支付65,438+0,000元。第十五条调解结案或者申请撤诉,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按照判决部门请求的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项建议与本案有关。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再审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原判决部门提出的再审请求的数额交纳。第四章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第三独立请求人原告缴纳。提前提起反诉,应当按照本院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的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按本办公室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申请预缴。破产申请费应当在清算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按下列规定办理,直至第二十条诉讼实际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数额: (二)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缴纳。(二)法院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退还。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应当在提起反诉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诉讼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两者均可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未提交救助申请或者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处理诉讼费用。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需要再审的案件,应当事先提出再审申请,两者一并申请再审。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移送、移交案件的,由原受理案件的法院预交诉讼费,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法院。第二十五条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予以退还。民事案件移送需要继续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已经缴纳。第二十六条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停止诉讼、停止执行案件、停止执行原撤销和恢复诉讼,缴纳执行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已经交纳。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退回案件,并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八条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终结,案件受理费已经按照本所的规定交纳并退还。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但胜诉方除外。该部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败诉人民法院根据其诉讼标的利益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变更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应当相应变更。第三十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三十二条案件受理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缴纳。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人负担;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审诉讼费用按照本办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原则重新确定。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案件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告或者诉讼人负担。具体行政界线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五条法庭调查应当终止,诉讼请求的数额应当减少。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承担。第三十六条债务监管程序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单独起诉的申请费应当包括在诉讼请求中。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第三十八条申请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和第(八)项的规定承担,申请费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费包含在诉讼请求中。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由申请人负担: (一)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和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提起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诉讼的费用,应当列入诉讼请求;(二)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三)诉讼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的合理费用,应当扣除申请先行拍卖、变卖的费用;(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登记和赔偿、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四十条当事人自身未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诉讼费用增加,由当事人承担。第四十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公告费用由起诉方或者申请方承担。第四十二条破产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的,破产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分配。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另行起诉的,收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费用的计算作出决定。计算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第六章: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该局认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救助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诉讼费用: ()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护理费、抚恤金的;(三)低保象、农村贫困定期救济象、农村五保象或者失业保险受益人的收入;(四)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有必要免予立案的。第四十六条申请公司救助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少诉讼费用: (一)因灾害等不可抗力难以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经营难以继续的;(二)属于优抚、安置大象规定的家庭;(三)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4)降低诉讼成本确有必要。减少比例不到30%。第四十七条申请救助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民法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二)追索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三)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四)确需延期交付案件的。第四十八条申请部门应当起诉或者申请救助,提交书面申请,证明其经济困难确有困难的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申请减免基本费用。应提供诉讼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民政。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当证明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延期协助申请的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应在立案前决定批准暂缓救助。第五十条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的诉讼费用,由被救助人负担;案件的成功取决于申请部门的经济状况,以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准予减免诉讼费用。法律文书应当载明第七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开。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申请费全额缴纳,纳入预算,收支分开管理。人民法院凭交款凭证向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家属约定退还诉讼费用。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边远、水上、交通地区基层巡察法庭审理案件的规定。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取诉讼费和打印财政票据确有困难的。拒不缴纳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应当以诉讼费用清单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应当负担的数额,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应当写明由人民法院负担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在15内退还诉讼费用。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职责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计算单位和以外币计算单位的,按照人民法院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专家公布的汇率计算缴纳。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公布的汇率折算。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6日起执行。*注:1,委托律师处理法律问题。2.严禁非专业人士将未经授权的法律条文或专业文章作为实际办案的依据。3.独立处理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