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需要多长时间?有必要聘请专业的专利申请公司吗?
一、专利申请
1.不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
2.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不要求丧失新颖性。
3.优先权期限:外国优先权: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该外观设计自第一次外国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国内优先权: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不享有国内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期满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新的生物材料不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之前,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保藏单位保藏,并提交申请日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由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视为未提交保全;申请时未注明该生物材料相关信息的,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专利初步审查
1.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2.以汇款方式缴纳的,以实际汇款日为缴费日,但汇款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收到日为缴费日,但有证据的除外;多缴、重缴或者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件,以送达日为送达日;文件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邮寄的,可以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予以公布。(经验: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的,一般自申请之日起半年后公开)。
三、专利实质审查
1.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2.恢复权利的期限:因不可抗力耽误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因正当理由拖延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本条规定的恢复权利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保护期限)和第六十二条(侵权诉讼期限)。
3.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提交实质审查文件并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意见。
4.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四个月;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两个月。
5、已经被视为撤回、驳回和自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文件,自专利申请期满之日起两年后,不予保存;已经放弃、宣告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档案,自专利期满之日起,不得保存三年。
第四,专利审查
1.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缴纳复审请求费的期限: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3.对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自收到复审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4.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动词 (verb的缩写)专利授权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2.专利保护期限: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不考虑优先权日)。
3.除当年年费外,其他年份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为当年申请日的对应日。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年度后未按时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年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并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按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的每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之日起终止。
不及物动词无效声明
1.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七。专利转让和许可
1.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案件之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该专利的。
2.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转让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4.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都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请求强制许可)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5.关于强制许可费的争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八、专利说明书的修改
1.描述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费裁定请求费和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延长期限的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九、专利权保护
1.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侵权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利评估报告请求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评估报告。
X.专利申请过程的其他时限
1.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单位有权申请专利。
2.发生专利权归属纠纷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主要指专利申请权保全)。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权属争议不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此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期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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