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一、审查程序(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通知。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经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以及经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2)在申请文件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对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当指明专利申请中的缺陷,说明理由并指定答复期限。申请文件经申请人补正后仍有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且无法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专利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指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并指定答辩期限。(四)对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的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提交一份。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的范围。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撤回通知或者其他通知。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对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关于延长期限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因正当理由被视为撤回或者因不可抗力耽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权利恢复请求的处理适用《指南》关于权利恢复请求的相关规定。(五)驳回申请的申请文件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经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未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上的缺陷,审查员已经发出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或者补正后仍未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的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理由和决定。案由部分应简要描述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理由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六)专利申请因预审和复审后的处理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的预审和审后处理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二。审查原则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一)保密原则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审查员对未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二)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书)和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召开会议。(3)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听证原则审查员应当告知申请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至少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已经告知申请人,并且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四)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提高审查效率,尽可能缩短审查流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整改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份整改通知中指出所有缺陷。对于存在不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形式上的缺陷审查,只能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实质性缺陷。除遵循上述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不建议、撤回、驳回等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对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保密、书面审查、听证和程序保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