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该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专利权人不申请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案件人民法院提出。第三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申请理由包括具体说明如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权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对比材料等。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的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范围。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以保证、抵押等方式提供合理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相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其他因素。第七条在执行裁定停止相关行为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额外担保的,应当解除相关中止措施。第八条裁定采取的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解除。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责令停止专利侵权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核实有关事实的,可以传唤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查询,然后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起诉前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第十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二)未采取相关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后十五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也可以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第十四条裁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仍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裁定继续停止相关行为。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制止专利侵权措施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