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出资人违约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被授权人作为转让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行为。它包括通用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三种基本形式。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许可的形式必须明确约定,无论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2.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对专利产品制造数量或者专利方法使用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区的限制。

3.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者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4.审查专利许可合同的有效性。这里要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专利权人;是否有* * *业主,是否取得* * *业主的同意;专利权的支付。

5.注意转让方的一些具体义务。例如,为专利技术的实施提供相关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保证专利权完整性的义务;承诺在合同订立前向受让方如实说明专利的实施情况。

6.特别注意“验收标准和方法”。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常就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发生争议。我们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很大关系。因此,合同中应规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院将组织对该技术成果进行鉴定,达不到约定的验收标准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备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第二,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第三,可以请求地方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8.注意“无争议条款”无效。“非争议条款”又称“非反控制条款”,是指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不得对许可合同所涉及的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被许可人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直接或间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合同所涉及的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