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的权利的规定。1.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后和被授予专利权前,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例如,你可能认为你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某些部分不清楚和不准确,或者某些数据需要重新计算和更改。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这里规定的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同于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请求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以下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意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时,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自愿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比如可以对原文和插图进行修改,使其更加清晰准确;或者可以对原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完善。但是,申请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二、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依照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