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共享如何防盗?

摘要:* *在街上欣赏自行车,很多人问,* * *欣赏自行车如何防盗?不* * *享受自行车不被偷?其实,* * *自行车都是定位的,也有被告因为偷车被判刑的案例。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 *享单车是如何防盗的。* * *享受自行车防盗* * *如何享受自行车防盗* * *不怕被偷吗?

* * *享受自行车防盗定位系统。

在* * *骑行领域,一类是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自研车辆。这款车辆有智能锁,不仅可以锁车,还内置电池、gps和联网模块,实现定位功能。用户在骑行时,通过发电装置发电,然后储存在电池中,保证gps等部件的电量消耗。

另一类是ofo:普通车辆,机械密码锁(目前好像只有一家ofo)。摩拜单车的成本是3000+,ofo的成本只有200元左右。成本差别这么大,功能都一样,不奇怪吗?

我们来看看用户能感知到的黄车使用流程(不包括无押金、余额不足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与服务器的交互只有两步,一是获取密码的过程,二是骑行后扣费的过程。黄色的车没有定位装置。用户在使用之前如何定位附近车辆的位置?

秘密在于用户和服务器之间的交互。事实上,ofo采取了一种巧妙的做法:虽然黄车没有定位系统,但是可以通过app或者微信官方账号定位骑手的位置,获得骑手的位置就相当于获得了黄车的位置。用户在骑行一段时间后,在ofo的app或微信官方账号上操作“结束骑行”时,不仅会上传自己的骑行时间,还会上传自己当前的地理位置。Ofo在地图上将这个位置显示为这辆车的当前位置。附近的人在ofo的app或微信官方账号中找车时,会在地图上显示这个位置。简单来说,就是把上一个用户骑行周期结束时的位置,作为下一个用户找车的位置。其实用户操作过程中还是有一些不易察觉的部分,如下图所示:

Ofo以极低的成本实现了类似于摩拜单车的定位功能。这种方式很巧妙,必然会有很多不严谨的地方,也导致了操作上的一些不便。比如用户骑完车,忘记点击“结束骑行”,走了一段路回家才想起点击。这个时候服务器得到的定位其实是垃圾数据,这个位置其实没有车,但是ofo会把这个地址标记为已用。在地图上用车标注这个位置,当有人在附近找车时,地图会显示周围有车,很有欺骗性。我想很多朋友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这种定位除了坑别人,还会坑自己。ofo只能根据用户提交的位置信息对车辆进行定位。如果定位错了,车辆就找不到了。如果车辆被城管拿走盗走,ofo几乎不知道。保养车辆也比较麻烦。

* * *享受自行车的时候不怕被偷吗?

故意破坏自行车享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起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例如毁坏* * * *享用的自行车)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是,在犯罪数额方面有不同的标准。具体可参考各省市的具体标准。

问题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不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那么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有破坏行为,就可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的处罚也会相应加重。

涉嫌盗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持械入室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水平,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如福建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6万元、30万元的,分别确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发生的盗窃行为;

(五)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六)盗窃患者或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私藏自行车被判拘留三个月。

专家表示,上海的先例“令人震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自行车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因将自行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个案件无疑是对损毁、藏匿自行车行为的一个警醒,但问题是,是否只能用刑事处罚来遏制损毁、藏匿自行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