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第一,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空间进行交易。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和认证机构之间都会有业务往来,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承担担保标的物权利和标的物质量的义务。买方还应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成了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和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密切。大多数交易是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转账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由于疏忽或欺诈,电子资金转账中的错误或延迟经常发生。如果是过错,自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如果是欺诈造成的,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合理可靠,名义发送方应对支付指令负责。
认证机构(CA)对买卖双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买卖双方都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在包括电子支付在内的整个电子商务过程中,认证机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匹配电商交易的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又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同意的法律行为。目前,合同已经成为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有两种传统的合同形式,口头和书面。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方式达成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间接表达方式,即书面形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含义和功能没有改变,但其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1)一个合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大多不见面。所有的买卖双方都在虚拟市场中运作,他们的信用依赖于密码的识别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2)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中往往表现为店铺交易,以商家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对于标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和支付,比如直接通过网络购买软件。但是没有发票这种形式,电子发票目前只是一个理论上的设想。
(3)数字签名取代了传统的合同签字盖章方式。
(四)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给世界各国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与现有合同法相冲突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存在一个如何修改和发展现有合同法以适应新的交易形式的问题。
第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和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安全是有一定区别的。它既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又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点。越来越重要的方面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家经济建设中的资金分配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
电子支付有几种支付方式,每种支付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有时两种支付方式无法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并且这些支付方式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完成支付,从而无法实现网上的交易。因此,从促进电子商务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努力统一各种支付方式,并将它们结合起来,形成更完善的支付方式。
欧洲委员会(EC)在1997公布了一份题为“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旨在为欧洲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政策做出初步努力。文件指出,标准化是一个重大而严峻的问题。例如,储值卡领域有20多种不兼容的标准。该文件还反复强调,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从全球角度提出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委员会宣布了一项关于电子商务标准的具体研究项目,并在布鲁塞尔主办了一次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化会议。可见,支付方式和标准的统一已经列入欧盟的议事日程。
目前,我国刚刚开始制定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大量新的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点。电子支付是一种通过网络实现的支付行为。与传统支付方式类似,也会引起涉及资金转移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美国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中国的情况,需要做哪些改变,其行为特征也要研究。
(2)电子支付权。参与电子支付的各方包括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有时还包括中介。必须明确支付活动中各方的地位,然后确定各方权利的取得和消灭。这方面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
(3)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变更和注销。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狂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篡改、擦除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6月1997+10月1日实施,其中第196条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类似于信用卡,犯罪的界定仍可参照信用卡的相关规定,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是全新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规定。
(四)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种方法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引发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后,侦查辨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查技术问题。信息时代,传统物证逐渐被虚拟证据所取代。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件检验、痕迹物证收集等传统的侦查技术上,远远不能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第四,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涉及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是第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应受民商法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实现的,其安全性取决于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性。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已发布的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中国有关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关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
(二)规范交易主体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三)规范交易活动的相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四)监管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电子商务影响较大的两部重要行政法规。
《规定》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其中包括在中国申请上网的外国人、依法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代表机构、网络安全保护和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和管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制定。与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网络进行联网,参照《规定》和《办法》执行。
《条例》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在中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国际网关信道提供者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国际网关信道提供者、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国际接入信道、接入服务、信息库,应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种功能,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有关的其他业务。
《条例》和《办法》还规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守法、服从管理,全力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动词 (verb的缩写)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以信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应该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虽然加密技术等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可以帮助保护知识产权,但一个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一定的权利范围和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往往包括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带来的新问题。与网络技术最密切相关的是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信息技术不仅给著作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带来了新的内容,而且对著作权的原始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给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总之,网络中传播的数字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声音、图形、软件等各种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的版权归属和保护也随之而来。关于版权的传统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能否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仍是一个疑问。为了适应网络这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的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纷纷修改了各自的著作权法,相关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制条约》,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利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在专利领域,网络技术也提出了新的问题。比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对象;互联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了挑战。这位发明家通过与同事的电子邮件通信公开了自己的发明。这是否构成“公开性”,影响发明获得专利时的“新颖性”?专利的电子申请等也涉及法律问题。这些都是网络环境下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在商标领域,也有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例如,互联网上的“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网站的用户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域名的存在和注册规则也带来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规定和解决。域名最早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而设立的,本质上并不是知识产权,所以域名不可能像商标一样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然而,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提升,人们已经意识到域名的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赋予域名一些知识产权,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因域名滥用而导致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受到侵害、干扰或削弱。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很多。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错综复杂,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难以找到解决办法。鉴于这种情况将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不及物动词秘密保护
网络隐私的保护是近来理论讨论的焦点之一,原因有四: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消费者对隐私保护现状普遍不满。
国际合作越来越重视个人数据的保护。
立法实践需要研究其他国家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制定保护网络隐私的法律,因为保护网络隐私,除了技术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强立法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就必须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其合理内涵,并结合自身实际。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旨在为立法部门提供合理的建议,加快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步伐。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复制、使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意味着禁止在网上公开一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视频)和诽谤性观点。
目前隐私保护领域的三大问题。个人数据的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隐私的保护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并加以规范。从而可以在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世界隐私保护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理论上对隐私的研究和立法、司法上对隐私的保护都是专业化的;隐私权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专业化的;隐私权的保护体现了国际统一的趋势。
对我国制定隐私保护法的三点建议: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同等重要;遵循最小化使用个人数据和适当成本的原则;目前隐私权的保护应结合法律规范和行业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