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专利转让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被转让的专利或者被许可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内;超过限定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保密性上,即不为公众所知,为所有人所专有。如果该技术为公众所知,则不属于技术秘密,当然不存在转让问题。

(2)应明确规定技术的相关信息。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载明技术的有关情况,便于履行。技术相关信息包括:技术项目名称、主要指标、技术功能或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艺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显示了技术的内在特征,是有效的,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时,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的可选条款包括:专利转让涉及专利权人变更,因此其范围覆盖全国;专利许可的话,要明确专利可以用在什么领域,超过了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扩大到全国或仅某一地区。

(4)转让费的约定。

转让费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专利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是根据技术能产生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的,通常会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许可的情况下,应根据使用范围、生产能力和排他性考虑转让费或使用费的数额。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和违约金;未支付使用费或者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返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超出约定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未经转让方同意,允许第三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协商一致,双方在审查专利转让申请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是否经过上级批准,批准文件是否纳入合同其他文件备查;

二、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是外国人的,该专利申请权是否已经国务院批准,批准文件是否包括在合同的其他文件中备查;

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应当是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四、合同是否表明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了专利申请权,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引起的纠纷是否由专利申请权转让人承担;

5.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6.专利转让申请的受让人能否保证专利的使用。如果受让方为个人垄断了新技术,客观上阻碍了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改进,则该合同是违法的;

七、专利申请权转让方是否已经移交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材料(如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技术指标、参数、性能等。)按合同约定提供给受让方,使受让方在取得专利权后能够正确、全面地使用专利并获得利益。

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应明确以下问题:

一是在专利申请提出后,公开前,受让人应当对双方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有妨碍专利申请转让的行为;

二是专利申请公开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批准前订立,申请人(转让人)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三、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双方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专利申请被公开驳回,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为技术服务合同;

五、转让技术秘密,经证明能够独立使用,并具有一定经济技术价值的,只能签订阶段性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

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很多专利权人在转让专利时,往往没有注意到一些细节,吃了大亏。在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时,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权利人不承担专利无效的责任。

为什么要增加“权利人不承担专利无效宣告责任”的条款?这是因为我国专利法有一个默认原则: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退还专利转让费。法律是无情的。众所周知,我们的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和申请专利,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专利受让方在购买别人的专利之前,要做好市场预测和技术分析。按理说,专利受让人应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发明人必须注意一些道德品质不好的专利受让人,即使他们获得了专利带来的利益,也会让发明人承担宣告专利无效的责任。

最后,再次强调,专利权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一定要加上“权利人不承担专利无效的责任”这一条款,千万不能大意,哪怕我们的专利永远不能无效,也一定要这样做,一定要未雨绸缪。

签订技术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与被许可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国家专利局提供专利许可合同的基本框架,并提示当事人就重要事项达成协议。

1,缺乏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专利法律地位的检索是指对专利的有效性和地域性的检索,以及对专利授权后产生的权利人的检索。可以分为:专利有效性检索、专利地域性检索和权利人检索。

专利有效性检索是指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当前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目的是了解专利申请是否被授权,被授权的专利目前是否仍然有效,或者因什么原因无效。

专利地区检索是指对一项发明已经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检索,目的是确定该专利已经获得保护或提交申请的国家范围。

权利人的检索是指在专利已经授权的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是否发生变更的检索,即在当前情况下专利的真实权利人。

专利法律地位的检索可以有效保证合同的效力,明确双方应如何安排权利义务。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专利实施范围超出了法律地位所体现的地域或其他限制,必然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如果缺乏必要的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流程,虽然没有直接体现在签订的具体合同中存在法律风险,但一种不规范的行为模式为法律风险提供了条件。

2.专利许可不当。

专利许可方式应根据许可需要确定。企业只要充分认识到许可方式的差异,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就应该认为不存在法律风险。如果企业理解的许可方式与法律规定不同,即企业目的未实现,单纯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目的实现中的缺陷;企业可能因误解而采取一些与许可方式相悖的行为,直接导致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3.保密条款

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专利既然是注册的、公开的技术,保密条款就没什么好约定的,往往会忽略专利许可合同中涉及的保密事项。直到企业被侵权,才明白有些事情要约定保密。

(1)专利相关的技术秘密。即使申请了专利,一项发明创造的实施也考虑到了专利之外的内容,这就构成了保密内容。包括专利文件中未提及的与发明有关的其他描述、图纸、工艺等资料,以及专利以外的受技术秘密保护的专利产品的其他内容。这些内容必须被许可方知晓,没有约定很难有效保护信息安全。

(2)相关商业秘密的经营和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专利许可过程中,合同双方会有密切的接触,必然会知道对方经营管理的一些秘密,也需要保密条款的适当保护。

在实际评价活动中,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需要结合企业实际需要保密的内容进行衡量。如果需要保密的内容价值低,遗漏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值也低;如果需要保密的内容价值较高,即使保密条款中没有严格规定的法律风险也可能是严重风险。

4.后续改进条款及法律风险

专利技术可能会有后续的改进,一旦有新的改进技术,原有技术的价值可能会急剧下降,因此双方对后续改进的约定非常重要。该条款约定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约定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各种法律风险。

(1)后续改进申请的专利权归属。在专利许可中,被许可方已经获得了与原专利一样多的信息,包括一些企业在申请专利时未公开的商业秘密信息,因此被许可方也有了后续改进的基础。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被许可方因改进而获得新的独立专利权,许可方不仅难以维持许可关系,还会大大降低自身专利的价值,这是非常严重的法律风险损害。

(2)后续改进的使用。因为后续的改进很可能会导致原专利技术使用价值的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希望获得新的改进技术的许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后续改进的使用,或者只在原则上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先取得许可,则可能导致被许可人的权利难以实现。当被许可方未能获得后续改进许可时,将面临原有技术价值的贬值,固定许可费也是被许可方的法律风险。

(3)后续改善程度的定义。通常在约定该条款时,双方区分实质性改进和非实质性改进,非实质性改进往往是免费提供给对方的。但是,在实际绩效中,很难界定实质性改进和非实质性改进。不明协议增加了纠纷的法律风险。

此外,有时在确定后续改进的特殊条件时,双方应对后续改进费用进行约定,否则实施者将承担过多的技术研发费用,这一法律风险也应引起重视。

5、专利许可期限和法律风险

专利许可期限应当与专利技术本身的应用行业的发展周期和改进周期相适应。一般来说,专利许可期限过长,被许可方因专利技术过时仍需履行合同;专利许可期限过短,对方在许可中不再合作,而是利用已知技术进行改造或改进的法律风险。

专利许可期限最严重的法律风险是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的风险。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将成为社会免费使用的技术,没有人可以支付专利费。因此,首先,专利权在合同签订之时和整个履行过程中都应该是有效的。合同期限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