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查缴?
公式:劳务收入*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劳务派遣是非技术性的,临时性的,工资数额不固定。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购买劳动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费属于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基金税前扣除的计税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制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所称临时性工作,是指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扩展数据:
劳务派遣总公司及分公司所得税缴纳情况: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
企业应当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
2.不跨地区经营,不实行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预缴税款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按照法律规定的预缴分配办法,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计算,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按月或按季就地缴纳。
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由分支机构分摊,50%由总机构预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务派遣